(1)环境空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是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模压工序产生的VOCS、苯乙烯,打磨工序粉尘。有组织废气为挤出工序及模压工序VOCS、苯乙烯,注塑工序收集的VOCS、打磨粉尘,无组织废气为集气罩未收集的VOCS、苯乙烯、粉尘。 ①有组织挤出、模压工序废气 项目挤出工序产生VOCS,模压工序产生VOCS、苯乙烯有机废气。在填料机、制管机的挤出口和压力机处均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VOCS、苯乙烯,收集后的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则挤出、模压工序有组织VOCS排放量为0.7597t/a,排放速率为0.3165kg/h,排放浓度为31.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排放标准;有组织苯乙烯排放量为0.0117t/a,排放速率为0.0049kg/h,排放浓度为4.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②有组织注塑工序废气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VOCS,在注塑机处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VOCS,收集后的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则注塑工序有组织VOCS排放量为0.1455t/a,排放速率为0.0606kg/h,排放浓度为12.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排放标准。 ③有组织打磨粉尘 本项目处理器罐体、井盖及井圈、隔板制造过程中,打磨工序产生粉尘废气,粉尘产生量为2.15t/a。项目设置集气罩收集打磨粉尘,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1排放。打磨工序有组织粉尘排放量为0.0194t/a,排放速率为0.0081kg/h,排放浓度为8.1mg/m3,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④无组织废气 项目在挤出、模压、注塑、打磨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VOCS、苯乙烯、粉尘,仍有部分废气未被收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VOCS无组织排放量为1.0058 t/a,苯乙烯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13 t/a,粉尘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215 t/a。经预测VOCS厂界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018.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苯乙烯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018.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粉尘厂界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 (2)水环境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自建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及地面洒水,不外排。 (3)声环境 项目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而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固废主要为边角料、残次品、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灯管、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边角料、残次品、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统一收集后全部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职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