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有机废气。 (1)有组织废气 ①P1排气筒: 颗粒物:项目将梳理纤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1排放。同时,项目开包工序、开松工序及针刺工序加强密闭性,且定期洒水降尘。 P1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mg/m3,排放量为0.072t/a,排放速率为0.01kg/h。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1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速率限值要求(3.5kg/h)。 ②P2排气筒: 有机废气:项目在淋膜土工膜生产线的螺杆螺筒挤出过程中的有机废气产生节点上方、覆膜土工膜生产线的加热箱进出口上方设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经同一套“UV光解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2进行排放。 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为6.75mg/m3,排放量为0.1458t/a,排放速率为0.02025kg/h。有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非重点行业第Ⅱ时段标准(60mg/m3,3.0kg/h)。 (2)无组织废气 根据AERSCREEN模式计算结果,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009769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1.0mg/m3)。无组织有机废气最大浓度为0.002818mg/m3,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2.0mg/m3)。 2.2废水 (1)生产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莱芜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处理,不直接外排。 综上分析,项目的生产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莱芜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处理,不直接外排,同时,项目化粪池做好防渗,不会对地下水层造成影响。 2.3噪声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声源级值在70-90 dB(A)之间。该项目将生产设备全部置于生产车间内,在高噪音设备基底配隔板、减振垫,合理布置车间内的机械设备,在采取降噪措施后,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阻隔和距离衰减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2.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定时收集,垃圾桶密封无渗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外排。 (2)一般固废 ①残次品:项目残次品及废料产生后回用于生产线。 ②除尘器回收粉尘: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用生产。 ③废包装物: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包装物,产生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及废灯管。 ①废活性炭:为活性炭吸附设施维护过程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更换量约为1吨/半年,更换周期为半年一次。 ②废灯管:为UV光解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灯管,更换量为20kg/3年,更换周期为3年一次。 经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