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挤出和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在破碎机上方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0036t/a,排放速率为0.0015kg/h,排放浓度为0.75mg/m3。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在挤出工序和注塑工序处加集气罩。对产生VOCs进行收集,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量为0.17t/a,排放速率0.0236kg/h,排放浓度为4.72mg/m3,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60mg/m3、3.0kg/h)。 (2)无组织废气 项目对颗粒物排放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其余10%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04t/a;项目对VOCs排放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5%,其余5%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VOCs无组织排放量为0.085t/a。 经预测,生产车间颗粒物厂界最大落地浓度为0.015294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VOCs厂界最大落地浓度为0.10121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在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后,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1.7.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有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厂区内的化粪池、危废间、生活垃圾收集箱等采取防渗措施,不会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1.7.3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UV废灯管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卖物资回收部门;废活性炭、UV废灯管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定时收集至厂区内现有垃圾箱,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外排。 经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1.7.4噪声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主要噪声源为挤出生产线、注塑生产线、破碎机、风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噪声在采取合理的噪声防治措施后,经车间屏蔽和车间距厂界距离的衰减,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