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九环责改字〔2023〕1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秀挺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壹本科工城A区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5F8W359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8日,华岩镇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擅自于2023年3月23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壹本科工城A区1-1-1号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摄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肖秀挺居民身份证。
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晟杰裕再生资源危险物仓库)。
4.厂房租赁协议。
证据1-4证明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壹本科工城A区1-1-1号投资建设,应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3年3月28日对企业法人代表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执法项目会商表。
9.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同。
10.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召开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核会议通知。
11.有奖举报投诉单。
证据5-11证明重庆晟杰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在环评公示期),擅自于2023年3月23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壹本科工城A区1-1-1号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队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24日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25W/2023-00151 | [ 发文字号 ] | 九环责改字〔2023〕19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