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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天桥西路2号第2栋302室

发布时间:2023-05-29 10:15 浏览次数:65
  • 类别: 废金属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6-01 10:15
  • 地区:广东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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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天桥西路2号第2栋302室 详情介绍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20230010314
项目名称 东莞市铭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天桥西路2号第2栋302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铭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深圳市林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东莞市铭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天桥西路2号第2栋302室。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3300m2,建筑面积330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硅胶制品的生产,年产塑胶制品18吨、硅胶制品41.2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印商标、烘烤工序会产生VOCs。项目在注塑机、成型机、烤箱、丝印机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印商标、烘烤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在破碎工序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因产生的颗粒物量较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喷砂工序会产生颗粒物,经自带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因此无工艺废水产生及排放。 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通过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东面、西面、南面、北面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产生的塑胶不良品、水口料,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边角料、硅胶不良品、水口料、废钢砂、收集尘,经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油墨桶、废抹布、废润滑油、废火花机油、废润滑油桶、废火花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走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司郑重承诺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5-26
联系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 0769-82822218
通讯地址 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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