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号(号) | 20230010175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柱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393号3号楼301室 |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柱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珠海市君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柱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393号3号楼301室(北纬 :22°54′32.56″,东经:113°36′2.78″),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为6028m2,建筑面积6028m2。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五金制品180万件/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空气污染: 项目喷砂、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烤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 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 移印、丝印、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综上,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无明显不良影响。 二、水污染: 1、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B 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下水道,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莞市沙田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 2、雨水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水喷淋装置用水 水喷淋处理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捞渣,定期补充 三、噪声: 项目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等防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公示时间 | 2023-05-26 |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81690018 |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沙田镇东莞港服务大楼908室 |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2.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等相关问题。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