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305-00053 |
|---|---|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内容分类: | |
| 发文日期: | 2023-05-25 08:53 |
| 发布机构: | 寿县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时间: | |
| 废止时间: | |
| 名称: | 皖淮南环(寿)罚〔2023〕22号 |
| 点击量: | |
| 文号: | |
| 关键词: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3〕22号
安徽丞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RU33E0Y(1-1)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科学大道6号
法人代表:柴春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对安徽丞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履行环评审批即投资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安徽丞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提交了《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公司因资金断裂,已停止建设;2、2023年5月8日拆除建设的挤塑机、烫金机、搅拌机设备,并恢复原状。根据事实情况,申请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贰佰捌拾伍元整(8285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