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号(号) | 20230009167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伟日杰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东三路3号 |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伟日杰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东莞市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伟日杰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东三路3号(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47′49.483″,北纬22°47′28.04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289125。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3000m2。主要从事读数器的加工生产,生产读数器350万件/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颗粒物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注塑成型工序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85%。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5%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成型冷却水 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较严值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三者的较严值后排放。 (3)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因此,项目污水在落实上述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程度和范围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合理布置、隔音、降噪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标,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塑胶次品、边角料经破料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3-05-22 |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81152312 |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