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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津村制药中药产业基地(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8 09:21 浏览次数:110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5-2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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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津村制药中药产业基地(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 详情介绍

关于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津村制药中药产业基地(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17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津村制药中药产业基地(三期)建设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津村制药中药产业基地(三期)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69号现有厂区西侧

建设单位

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天津津村制药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00万元,在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69号现有厂区西侧新购置地块,建设津村制药中药产业基地(三期)项目。现有厂区占地面积39693.8㎡,本项目新购置土地19936㎡,厂区总占地面积59629.8㎡,主要从事中成药浸膏粉、中成药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第3厂房兼质管楼(含连廊5)、第3厂房仓库、动力排水处理站、垃圾站2、自行车棚,建设总建筑面积25135.52㎡,并购置切裁、称量、调合、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工序生产设备。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中药浸膏粉754吨,全厂年产中药浸膏粉2262吨,中成药颗粒253吨。本项目环保投资3153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治理措施、废水处理措施、噪声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收集与暂存措施、土壤与地下水防范措施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

(一)施工期应严格遵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环保要求,做好防尘措施,统筹安排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六个100%,将扬尘影响降至最低;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防治工作,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进入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无机废气收集后进入2套水洗涤塔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气共同通过1根新建29m高排气筒P13排放。排气筒P1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氨、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氨、乙酸乙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毒性药材(生半夏)切裁、称量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R03处理;非毒性药材切裁、称量、投料调合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R04处理;调合品投入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R02处理;浸膏粉收集及添加剂称量、真空吸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R01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气共同通过1根新建29m高排气筒P14排放。排气筒P14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干燥和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分离器及“水洗涤塔+汽雾分离器”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建1根29m高排气筒P15排放。排气筒P15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药渣传送和浓缩真空泵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水洗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新建15m高排气筒P16排放。排气筒P16排放的废气中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1根新建31m高排气筒P17排放;排气筒P17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站(厂区第二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加盖密闭,池体产生的异味和脱水机房产生的异味收集后一并进入1套“水洗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m高排气筒P18排放;新增食堂废水及自来水预处理废水依托现有厂区第一污水处理站处理,第一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加盖密闭,池体产生的异味和脱水机房产生的异味收集后一并进入1套“水洗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15m高排气筒P8排放。排气筒P8、P18排放的废气中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依托现有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11m高排气筒P9排放。排气筒P9排放油烟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提取浓缩冷凝废水、真空泵排放废水、纯水系统浓水、纯水系统冲洗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排放废水、锅炉房排水、CIP清洗废水、设备及容器清洗废水、车间杂用水、质检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第二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2排放;新增食堂废水及自来水预处理废水与现有工程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共同经现有第一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1排放;以上废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废水总排口1和2排放的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四)风机、冷却塔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材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药渣、非毒性收集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委托有回收能力的单位处理;废RO膜、新鲜水预处理、制纯水系统及异味净化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厂家更换处理;厨余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实验废液、废玻璃试剂瓶、废塑料试剂瓶、废药品、毒性收集尘、沾染废物、废润滑油、实验室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鉴定后,如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要求处置。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时间

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4日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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