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城)罚〔2023〕22号
惠州市新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57BC5B75
法定代表人:黄巧玲
我局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小金口办事处柏岗村一、二村小组,占地面积约约9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建筑废料)、水泥制品制造。2014年10月对原红 砖厂完成改造后开始生产水泥砖,2021年10月22日,重新注册登记为“惠州市新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料为建筑废料、水泥等,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生产线1条、水泥制砖生产设备2套、洒水车1 台、铲车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筛分→加料搅拌→制砖→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扬尘(颗粒物)、噪声。生产场地已经硬底化,场地有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防尘;破碎生产线未有效围蔽,堆场未设置围挡、顶棚等设施,破碎生产线破碎出来的大部分产品(含石粉、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4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3月17日对黄建锋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3〕2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3〕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4月3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书:1、公司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办理环保手续。2、关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存在部分历史遗留因素,也是三打两建时期砖厂遗留历史问题。公司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2014年升级改造,当时向环保申报过环评等手续,因为存在小金口政府土地规划调动问题,无法定性土地建设工业用地性质,导致环评办不下来。3、疫情导致经营不正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基本处于关停状态,面临高额罚款必然破产倒闭,恳请贵局考虑特殊情况,撤销或减免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的法定情节,我局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拾贰万元罚款(¥4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联)送回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7830913)。
(二)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 时间: | 2023-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