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NP02124-3005-2023-00005
- 发文机关:邵武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05-12 16:46
- 生成日期:2023-05-12
- 发文字号:闽南环罚〔2023〕47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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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99042939L
住 所: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三期
法定代表人:纪锡和
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6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你公司厂区西侧建设有一个35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该仓库未经环评审批就已建设,经核实,该丙类仓库投资总额为1072.5万元;2. 你公司厂区西南角旧项目部空地,露天贮存有88袋焚烧废铁及使用篷布覆盖的341桶使用吨桶盛装的危险废物,经核实,均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其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你公司新建丙类仓库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你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10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6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
2. 2023年3月10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6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环保审〔2016〕18号)复印件1份;
3. 2023年3月10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6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4.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6日,徐高勇)1份;
5.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3年2月16日,徐高勇)1份;
6.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2月16日,徐高勇)1份;
7.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3年2月23日,陈丁生)1份;
8.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3年2月23日,郑朝椅)1份;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复印件1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4-7证明你公司新建丙类仓库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事实;证据4-9证明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
10.《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邵环境监察〔2023〕32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
12.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3月14日,徐高勇)1份;
13.2023年3月20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邵武绿益新环保暂存库及污水预处理工艺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
14. 2023年3月20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邵武绿益新环保暂存库及污水预处理工艺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南环审函邵〔2023〕14号)复印件1份;
15.2023年3月14日你公司物控部经理郑朝椅提供的“危险废物入库台账”1份、废铁出库台账一份;
证据10-15证明你公司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6.《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7.2023年2月23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关于丙类仓库项目投资总额说明》复印件1份;
18.2023年2月23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1份;
19.2023年2月23日,你公司生产总监徐高勇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16-19证明你公司新建丙类仓库项目投资总额。
20.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纪锡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20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你公司。
2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1份、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1份;
证据21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22.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证据22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2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23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2023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邵)环罚告〔2023〕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按法定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的通知》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丙类仓库依法完善环评手续并将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你公司丙类仓库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陆佰叁拾柒元(¥125,637.00);
2.对你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154,000.00);
合计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玖千陆佰叁拾柒元(¥279,637.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