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处置资产为一台40吨燃煤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在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西城热力公司六分公司院内,燃煤锅炉主体为DZL29-1.6/130/70/AII组装式热水锅炉,附属设备主要为40吨锅炉脱硫除尘器、陶瓷多管除尘器及40吨锅炉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设备、配电室等一批。截止评估基准日,设备已停用闲置,目前仍安装在工位尚未拆解。 二、本次处置资产评估价格为含税残余价值价格。 三、本次要求拆除40吨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包含煤仓,对煤仓洞口按照处置方要求进行钢板封堵)。锅炉基础全部拆除至锅炉安装底平面,拆除后的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合法处置。 四、本次要求拆除40吨锅炉设备相关的配电柜及电线电缆桥架及自控设备,将自控设备间全部清除干净,拆除后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合法处置。 五、本次要求拆除鼓引风机、除尘、脱硫设备及基础至锅炉房原地面,拆除后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合法处置。 六、本次要求拆除锅炉引风机出口至烟囱的砖烟道,对拆除后的洞口(锅炉房后墙)进行封堵,对烟囱进气口按处置方要求进行封堵,拆除后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合法处置。 七、本次要求对出渣设备进行拆除,将出渣房及出渣斜廊拆除至室外原地面高度,拆除后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合法处置。 八、本次要求拆除40吨低压配电室靠东侧部分墙体和屋面,拆除后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合法处置。 九、最终受让方须在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拆除施工前制定本次施工方案,由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0日(自然日)内完成资产交割、拆除、清运工作。 十一、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十二、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三、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