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870042701711/2023-01314 |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日期:2023-05-04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11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3301128
传 真:0535-3301128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谷口油墨(烟台)有限公司智能化改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20号 |
2023年5月4日 |
2 |
海阳常信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线及配套防腐热镀锌零部件生产线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21号 |
2023年5月4日 |
3 |
海阳市耀熠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 |
海环审【2023】029号 |
2023年5月4日 |
4 |
海阳市金牡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 |
海环审【2023】030号 |
2023年5月4日 |
5 |
海阳市浩淼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 |
海环审【2023】031号 |
2023年5月4日 |
6 |
烟台宏创源渔业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 |
海环审【2023】032号 |
2023年5月4日 |
7 |
烟台晟蔻商贸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 |
海环审【2023】033号 |
2023年5月4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20号 谷口油墨(烟台)有限公司智能化改造项目位于海阳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街21号,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21度11分13.200秒,北纬:36度44分16.800秒。该项目占地面积37657.47平方米,总投资5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5-370687-07-02-476838),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不外排。 施工渣土尽量在场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雨污分流制,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软水设备浓水、锅炉排污水、生产冷凝废水和捏合工序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接纳处理协议中的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阳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在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分散、研磨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与经真空抽取的捏合工序废气混合后进入RCO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 项目天然气蒸汽锅炉经低氮燃烧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1根8米高锅炉房排气筒P3排放,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采取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减震、隔声、消音和门窗密闭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 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习,同时做好记录和总结。制定的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各项环保工作落实到人,做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监测资料等环境保护档案的存档工作,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修订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4、严格落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VOCs分别控制在0.0366t/a、0.8446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5、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6、根据《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在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适时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21号 海阳常信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线及配套防腐热镀锌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位于海阳市行村镇规划二号路南、行村连接线西、白沙河东。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33.109秒,北纬:36度39分32.537秒。该项目占地面积26666.67平方米,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2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钢结构产品18000吨、热浸镀锌件28000吨、磷化件15000吨。 本项目不涉及钝化、电镀工序。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6-370687-04-01-26084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保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处理后,由农肥,不外排。 施工渣土尽量在场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制,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 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签订污水接纳协议的海阳行村康达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配建的酸雾净化塔和喷淋塔用水,定期更换水,回用于盐酸配制,不外排; 水洗水、冷却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接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离子切割工序产生的下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密闭的抛丸机设备在抛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设备管道收集后,进入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要求。 项目调漆、喷漆、固化等工序须密闭的喷涂房内进行,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进入配套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其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C33金属制品业”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热镀锌的酸洗工艺须密闭酸洗房内进行,产生的废气采用负压收集进入配套的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HCl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在热镀锌锅上方设置移动集气罩并与引风机相连接,镀锌过程产生的锌烟通过管道集中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脱氨塔”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HCl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限值要求,NH3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锌锅加热装置采用天然气燃烧加热,天然气由管道供给,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等采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颗粒物、HCl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其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控制点浓度限值;NH3厂界无组织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中排放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噪声源头降低噪声,采取生产车间封闭生产,风机下方设置减振底座。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 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加强紧急事态时的应变能力。 建立三级防控体系,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和物资,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4、严格落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VOCs、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0.586t/a、0.14t/a、0.314t/a、0.488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5、项目应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6、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等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7、根据《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在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适时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
关于对海阳市耀熠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29号
海阳市耀熠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请的《海阳市耀熠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在海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阳市耀熠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位于海阳市核电区南部海域9.7km处,为开放式养殖建设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129.8589hm2,其中牡蛎养殖面积为103.4998hm2,扇贝养殖面积为26.3591hm2。养殖范围呈多边形布置,东西最长1082m,南北最长2498m。养殖区共设置18个筏式养殖单元,包括15个牡蛎养殖单元和3个扇贝养殖单元,共计338条浮梗。养殖种类为扇贝、牡蛎。项目总投资为52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约13.578万元。项目施工期约为5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2-370687-04-01-130279)、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0年)》、《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2、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按照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收集,由签订协议的烟台顺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施工期及运营期的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由海阳中心渔港码头收集至码头生活污水收集池暂存,由槽车运至海阳滨海国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运输道路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
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衣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关闭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垃圾箱,交由陆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
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
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
8、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海阳市金牡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30号
海阳市金牡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请的《海阳市金牡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在海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阳市金牡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位于海阳市核电区南部海域12.7km处,为开放式养殖建设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173.3824hm2,其中牡蛎养殖面积为131.7954hm2,扇贝养殖面积为41.5870hm2。养殖范围呈四边形布置,东西长1026m,南北长1879m。养殖区共设置14个筏式养殖单元,包括10个牡蛎养殖单元和4个扇贝养殖单元,共计490条浮梗。养殖种类为扇贝、牡蛎。项目总投资为69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约12.90万元。项目施工期约为5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1-370687-04-01-484525)、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0年)》、《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2、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按照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收集,由签订协议的烟台顺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施工期及运营期的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由海阳中心渔港码头收集至码头生活污水收集池暂存,由槽车运至海阳滨海国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运输道路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
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衣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关闭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垃圾箱,交由陆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
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
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
8、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10、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9、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海阳市浩淼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32号
海阳市浩淼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请的《海阳市浩淼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在海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阳市浩淼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位于海阳市核电区南部海域12.0km处,本项目为开放式养殖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98.1142hm2。养殖范围呈方形布置,东西长572m,南北长1715m,养殖区共设置13个养殖单元,养殖种类为牡蛎、扇贝。项目总投资为39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约46.45371万元。项目施工期约为5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2-370687-04-01-548935)、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2022年4月)、《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海洋〔2022〕11号)、《山东省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2、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按照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收集,由签订协议的烟台顺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施工期及运营期的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由海阳中心渔港码头收集至码头生活污水收集池暂存,由槽车运至海阳滨海国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运输道路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
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衣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关闭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垃圾箱,交由陆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
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
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
8、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烟台宏创源渔业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33号
烟台宏创源渔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请的《烟台宏创源渔业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在海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烟台宏创源渔业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位于海阳市核电区南部海域7.4km处,为开放式养殖建设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128.4203hm2。养殖范围为长方形布置,东西最长1072m,南北最长1199m。养殖区布设9个筏式养殖单元,养殖种类为牡蛎。项目总投资为51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约60.2883万元。项目施工期约为8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2-370687-04-01-396021)、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2022年4月)、《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海洋〔2022〕11号)、《山东省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11、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1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按照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收集,由签订协议的烟台顺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施工期及运营期的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由海阳市义丰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接收至海阳中心渔港生活污水化粪池暂存暂存,由槽车运至海阳滨海国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13、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运输道路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
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衣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
1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关闭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1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垃圾箱,交由陆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
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16、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
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
17、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18、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烟台晟蔻商贸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3】034号
烟台晟蔻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请的《烟台晟蔻商贸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在海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烟台晟蔻商贸有限公司开放式养殖项目位于海阳市辛安镇南邵家村东南海域11.7km处,为开放式养殖建设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70.8498hm2。养殖范围呈矩形布置,东西长869m,南北长814m。养殖区共布设6个筏式养殖单元。筏式养殖种类为扇贝、牡蛎。项目总投资为28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约13.071万元。项目施工期约为4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1-370687-04-01-147056)、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0年)》、《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2、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按照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收集,由签订协议的烟台顺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施工期及运营期的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由海阳市凤城渔港收集至港区生活污水收集池暂存,由槽车运至海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
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运输道路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
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囊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关闭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市凤城渔港垃圾箱,交由陆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
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
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
8、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
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