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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4 16:29 浏览次数:66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4-28 16:29
  • 地区:四川 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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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 详情介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24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3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王 静

电 话:0830-3196075 传 真:0830-3114509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28号

2

项目名称

新增ERCP装置应用项目

3

审批类别

许可

4

许可内容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一、你单位报送的《新增ERCP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及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对该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城北新院综合楼附楼(影像楼)6楼,拟改造6楼现有肠胃镜科房间为1间ERCP手术室及其配套用房,在ERCP手术室内,使用1台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装置,其额定管电压为125kV,额定管电流为2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主要用于介入治疗、血管造影等。

ERCP手术室净空面积为42.8m2,净空尺寸长6.8m×宽6.3m×高2.8m,四周墙体除南侧墙体为200mm空心砖+80mm厚硫酸钡板外,其余均为200mm加气混凝土砌块+80mm厚硫酸钡板;手术室地面为120mm厚混凝土+50mm厚硫酸钡涂层;顶部为120mm厚混凝土+60mm厚硫酸钡板;项目机房上方为可上人天台;手术室观察窗(1扇)为4mm铅当量的铅玻璃,防护铅门(2扇)均为4mm铅当量。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

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装修过程中采取湿法作业、加强通风或室内空气净化措施,尽量降低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管网系统设置,防止施工废水进入雨水排放系统;生活污水依托医院已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设备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及时送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依托医院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落实运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臭氧通过机房排风系统引至机房北侧墙体外排放。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依托院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药棉、废纱布、废手套、废造影剂及废造影剂瓶等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三)落实项目运行中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1.项目运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约束值为5mSv/年,公众个人剂量约束值为0.1mSv/年。

2.应建立和健全单位核与辐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制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和有关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实时有效、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运行故障发生。

3.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对辐射工作场所实行合理的分区管理,杜绝射线泄露、公众及操作人员被误照射等事故发生。

4.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防护用品,制定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计划,定期自行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记录备查。每年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辐射环境年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纳入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

5.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并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同时依法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1.25mSv/季的应核实,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剂量安全;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5mSv/年)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采取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6.应做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有效完整。

7.应按有关要求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8.你单位对射线装置实施报废处置时,应当将其拆解和去功能化。

四、项目辐射工作场所及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建成且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条件后,你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我局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被依法查处。

八、请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6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00004507184151

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健

8

许可决定日期

2023/4/24

9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10

当前状态

正常

1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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