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3
2023年4月11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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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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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 54880 平方米塑料打印面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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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兴隆路 12 号 |
淮安立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购置金谷田 UV 打印机3台、鼎力 UV 打印机9台、派刻-刻字机 3台、大族粤铭激光切割机3台、恒山激光切割机12台、四柱液压机3台等设备,以亚克力板、3M 双面胶、PET 板、UV 油墨、PET 保护膜、无尘布、液压油、活性炭等为原辅料,年产 54880 平方米塑料打印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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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UV打印废气、激光切割废气、面板清洁废气等。打印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与激光切割废气、面板清洁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打印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相应标准限值,其他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1及表3中排放限值,因全厂废气合并排放,合并后有机废气排放标准从严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与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中最严值。 3、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激光切割、液压成型设备等生产设备及泵、风机等辅助设备。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场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值。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废有打印废材料、废边角料、切割废料、废包装纸箱、生活垃圾、废包装瓶、废活性炭、废清洁抹布。其中,打印废材料、废边角料、切割废料、废包装纸箱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置;废包装瓶、废活性炭、废清洁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 [2019]327号文)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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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加工项目(重新报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大东镇工业集中区 |
江苏篮诗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占地面积13333平方米。新增挤压设备8套、时效炉2台、氮化炉2台、车床3台、钻床4台、锯床3台、磨床2台、铣床4台、CNC20台、加热炉2台、抛丸炉2台、喷砂机2台、拉丝机4台、包装机3台、电火花机4台、空压机2套等设备,以铝棒、H13钢棒、氢氧化钠、切削液、电火花油、钢砂、螺丝、顶杆、导柱、氨气、天然气等 为原辅料,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10000吨铝型材和5000套钢结构件的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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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黄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排入大飞渠。本项目污水厂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有天然气燃烧废气、喷砂抛丸废气、设备自带燃烧装置废气、电火花废气。其中,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喷砂抛丸废气通过整体密闭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设备自带燃烧装置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电火花废气采用半密封集气罩收集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各炉窑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铝型材喷砂、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钢结构件电火花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化炉尾气中氨气、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挤压机、锯床、抛丸机以及风机等设备。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场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废有铝边角料、铝屑、不合格铝型材、废包装材料、钢边角料、钢屑、布袋收尘灰、生活垃圾、废碱液、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其中,铝边角料、铝屑、不合格铝型材、废包装材料、钢边角料、钢屑、布袋收尘灰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废碱液、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照危险 物贮存要求分类、分区、密封存放,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废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