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047号)标的1:一批报废电子设备围观数:79报名登记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 3.638600 万元
- 项目编号: LN2023DF100622
- 保证金: 0.800000万元
- 企业性质: 国资
-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转让方/出让方: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3-04-12 至 2023-04-24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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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处于征集意向受让方阶段,期待您的参与!如有意向,请点击此处 报名竞买。
- 标的信息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出让方信息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其他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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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LN2023DF100622 监测编号 GR2022DL1001442-2 标的名称 (2023年第2047号)标的1:一批报废电子设备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万元) 3.6386 挂牌日期 2023-04-12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4-24 现场展示时间 2023-04-20至2023-04-21 (为方便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将集中组织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请意向受让方按时委派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准时参加,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踏勘,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均有权视为意向受让方已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包括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已对转让方现场讲解的内容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晓并同意。) 网络竞价时间 2023-04-25 (1.自由竞价期:开始时间2023年04月25日14:00,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5日15:00; 2.限时竞价期:开始时间2023年04月25日15:00,每个限时竞价周期180秒。) 统一展示时间 2023-04-21至2023-04-21 (意向受让方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于2023年04月21日09:00自行前往普兰店收费站统一集合,统一安排进厂踏勘。联系人:卢本全,13998503398。) 废旧物资具体信息 名称 一批报废电子设备 计量单位 台/块/个/处 规格型号 数量 22 详细信息 暂无 资产信息 资产概述 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报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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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在本项目成交后,若因“疫情突发事件”导致转、受双方无法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期限履行后续交易程序(包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支付履约保证金、支付交易服务费、资产交接、资产清运等程序),转、受双方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延长因疫情所耽搁时间,转、受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要求取消本项目后续交易。 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辽宁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宁交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部分报废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辽中联评报字[2022]1036号)。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该资产评估报告可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与转让/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20%。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除增值税外,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项目交易价款为增值税含税价,转让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项目无法为受让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委派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准时参与现场踏勘,已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已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内容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晓并同意。 (2)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资产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情况或标的资产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交易价款或拒付履约保证金。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6)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资产交接完成且转让方为受让方办理完毕进厂审批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对标的资产全部清运完毕。标的资产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清运出厂。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误期,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立即停止受让方清运剩余标的资产,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已全部清运完毕。涉及标的资产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受让方须自交纳完全部款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借《产权交易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至转让方,受让方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具备提货条件。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范围对标的资产进行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清运或其他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施工产生的垃圾等污染,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现场产生的垃圾不能随意丢弃或处理,需要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清运,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资产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中部分资产需要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该类报废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规处置,若出现违规、违法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13)同意在资产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转让方申请办理《项目验收单》。 (14)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6)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处置所需的相关资质,已确认自身或授权的运输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诺对标的资产的处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如因自身或授权的运输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危废转移联单、未按国家环保要求处理标的资产,导致本项目无法完成交易等情形,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并对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等相关主体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8、[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方提供《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9、本项目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展示时实物或转让方指定为准。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10、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处置方案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同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电子产品回收的企业。营业执照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报废电子产品回收”等经营范围。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允许 保证金交纳规则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8万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收款账号 详见个人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保证金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或违反承诺事项的。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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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出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出让方名称 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出让方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大庆 注册资本(万元) 1,195,003.15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08530810XM 经营规模 大型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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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方式 项目咨询 管女士 咨询电话 15542577371 项目报名 谷女士 报名电话 0411-65850505; 现场报名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五楼 网上报名地址 www.dae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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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原件 是否需要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版 下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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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件材料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大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大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该项目及受让/投资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如对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和受让方/投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