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摆件、太阳能吊件3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11日14时—4月18日14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摆件、太阳能吊件3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仙河村(杏仙工业区金河大道10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翔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太阳能摆件、太阳能吊件3万件项目
建设单位:泉州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仙河村(杏仙工业区金河大道108号)
总投资:200万元
建设规模:租赁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9487.7m2
生产规模:年产太阳能摆件、太阳能吊件3万件
职工人数:职工60人(均不住厂),不提供食宿
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均为昼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南侧道路(江滨南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中的规定限值;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喷漆、彩绘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同时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压级在70~85dB(A)。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后,项目运营投产后对厂界四周及敏感目标处贡献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及职工的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打线工序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废漆渣。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金属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给有关物资回收单位,废漆渣委托专业公司处置;喷漆废液、废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