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剑)罚字〔2023〕2号
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丹增扎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592030552C
地址:剑川县兴水村委会江长门丫口
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及时清理烟尘仪镜片和未及时添加双氧水导致2022年10月10日5时至9时,烟尘小时值超标,超标平均值为59.68mg/m3,超标最大值为67.7mg/m3,超标倍数为0.19倍 ;11月3日6时,烟尘小时值超标,超标平均值为61.47mg/m3,超标最大值为61.47mg/m3,超标倍数为0.23倍;10月8日13时,10月25日12时,二氧化硫小时值超标,超标平均值为404.98mg/m3,超标最大值为407.18mg/m3,超标倍数为0.01倍。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9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调取有关证据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未及时清理烟尘仪镜片和未及时添加双氧水导致在线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6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剑)罚告字〔2023〕2号)、2023年3月7日《送达回证》(大环(剑)罚告送字〔2023〕2号);2023年3月6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剑)听告字〔2023〕2号)、2023年3月7日《送达回证》(大环(剑)听告送字〔2023〕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剑川县金华镇剑阳大街东双龙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