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51回收网!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5510015856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产处置 » 其它 » 对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对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发布时间:2023-04-10 00:22 浏览次数:79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4-15 00:22
  • 地区:湖南 长沙
重要提示:51回收网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51回收网所展示的信息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商铺经营者发布,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由商铺经营者负责!如果你对信息标题、价格、详情等任何信息有任何疑问,请在购买前通过电话与商铺经营者沟通确认!如果发现任何违法侵权的信息,请向51回收网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 请务必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发生一切争端,本站将以此为解决依据.
对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详情介绍
标的名称 对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国资监测编号GR2023HN1000731)
项目编号 N0124ZQ230009 挂牌价格
175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4-10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4-14
标的所在地区 长沙市


一、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将持有的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公开转让,并按本公告内容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二、资产简况

资产

公告

信息

本次转让的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习普实业有限公司3户债权原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长沙东塘支行、宁乡支行所持有。2019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分别与上述机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3户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截至2023年3月20日,本次转让资产包债权本息、费用债权合计236,027,791.40元,其中本金156,393,617.71元,利息79,634,173.69元,费用0元。情况如下:

序号

债务人

所在地

币种

本金(万元)

利息(万元)

担保情况

经营情况

诉讼情况

1

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娄底市

人民币

7,947.51

7,317.00

1.抵押物①位于娄底市娄涟公路北侧的1-6-84-1号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号为他项(2013)第T0292号】,工业用地面积79,239.56㎡。其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2.抵押物②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85台/批,详见《机器设备抵押清单》。
3.保证人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肖勇。
4.出质人为肖勇,出质物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登记质物价值或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734350元)。

停业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湘13民初535号,已终本。

2

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

人民币

7,600.35

545.51

保证人为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郴兰。

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已确认债权。

3

湖南习普实业有限公司

宁乡市

人民币

91.5

100.91

①抵押物为位于宁乡市宁乡大道东鑫花园的住宅7栋504室,面积117.34㎡。其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
②保证人为唐冬萍、刘涛、唐春平、雷建恒、曾海军、黄汉辉。

停业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湘0124民初2289号,已终本。

本次转让债权相关担保、诉讼等情况以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为准。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于2023年2月14日在《湖南日报》发布该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重要

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资产信息以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签署《保密承诺函》后,转让方提供的最终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标的物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房产及土地实际状况以产权证件记载为准。对于转让标的资产的瑕疵情况,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作出判断。一、重要提示

意向受让方报名及交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意向受让方资格。意向受让方知悉其资格需经审核。

2.交易文件知悉。意向受让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发布的本项目债权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经对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在参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之外,意向受让方已经对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和风险。

4.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标的债权物的品质、法律关系等状况均以现状为准,对标的债权的各方面状况,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查验其具体情况,对标的性能、质量等状况须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勘查核对,并对竞买本标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状况仅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根据现有的债权资料对标的债权已知的状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提供债权资料、计算误差、资料记载错误或标的债权状况不断变动等,致使标的债权实际状况与上述描述不完全一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认可标的债权的状况,并愿意为自己按照标的债权的状况参与竞买的行为承担责任。

5.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6.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竞价成交时(即标的债权竞价结束之时)起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7.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1)因法律或政策原因,致使受让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2)因受让方的主体资质和法律地位等原因,无法依据有关债权文件向债务人主张相关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无法享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处置标的债权时的税收优惠,无法适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司法政策。

8.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系不良债权,存在诸多权利瑕疵,标的债权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不对标的债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及/或时效未届满等做出任何保证,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不对标的债权负有任何管理和维护义务。标的债权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务;

(3)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标的债权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标的债权的担保物价值减损,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标的债权的担保物存在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情形;

(6)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7)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8)标的债权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9)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10)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11)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2)标的债权的其他瑕疵或风险。

9.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标的债权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意向受让方名下。任何情况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无义务将担保权利从原债权人变更登记至意向受让方名下,意向受让方因此无法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因此请求中国东方公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1.意向受让方承诺,竞买成功后,在交割期间内,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应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要求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等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如意向受让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割日后,意向受让方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已经通过独立尽调,完全知悉该标的抵押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或者可能存在的全部瑕疵。一旦竞价成交,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将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标的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自基准日起发生的毁损、灭失、价值减损等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起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时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意向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自交割日起,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将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起的权利和利益。

4.鉴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即竞价成交时),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系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中的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保证人,为此,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即竞价成交时),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持有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期间,不向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意向受让方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时将会要求受让该等标的资产的第三方也做出同等承诺,并要求受让该等标的资产的第三方在进一步转让该等标的资产时会要求其受让人均做出前述同等承诺,以确保受让标的资产的第三方及其后手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持有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期间,不向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意向受让方及其后手不会违反前述同等承诺。

其他信息

意向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以下特别申明:

1.转让方仅就标的债权资产进行现状转让,不对标的债权之法律上的有效性(含本债权相关担保之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提供任何有约束力的判断和承诺。受让方应承担受让标的债权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等相关风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转让方依法办理债权转移相关手续。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自行承担债权转让标的的后续手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权、过户等)及承担后续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受让方不能办理上述后续手续而导致的损失,概与转让方无关。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转让方(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5.凡参与受让者,进入交易程序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在转让方处全面了解本次债权转让相关资料并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和所有瑕疵。

6.《资产转让协议》文本为受让方必须接受之内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视为完全同意接受本公告及《资产转让协议》文本中的全部内容。《资产转让协议》文本可至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查询。竞价成交后,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最终确认的版本为准。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1750万元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反洗钱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反洗钱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间内将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下述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00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

账户名称: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

账 号: 8112 0309 0000 1656 7

2、本次转让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让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向湖南联交所提交报名申请,公告期满后各意向受让方根据交易安排,通过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最高者且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成为受让方。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自动转为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部分交易价款,该交易服务费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在该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超出交易服务费的部分,自动转为受让方应支付的部分成交价款,该部分成交价款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凭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无需受让方另行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未成功竞买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

4、转让方仅就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不对标的债权之法律上的有效性(含本债权相关抵押之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提供任何有约束力的判断和承诺。受让方愿意承担受让标的债权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等相关风险。

5、受让方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让价款等额扣除上述部分交易价款后的款项)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下述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

账 号: 8112 0309 0000 1656 7

附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大丰和等3户资产包转让价款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交易标的作为底层资产违法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7、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与本债权处置相关法律文书移交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债权转移相关手续。

8、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自行承担债权转让标的的后续手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权、过户等)及承担后续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受让方不能办理上述后续手续而导致的损失,概与转让方无关。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反洗钱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反洗钱相关材料。

10、本次债权转让应向湖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1、下列情况,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违约金归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所有:

(1)意向受让方不具备收购、受让标的债权主体资格或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条件变相竞买本次标的债权的;

(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3)意向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交付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未在竞买成交当日内签署有关《资产转让协议》;

(5)意向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支付到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

(7)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转让债权相关资料查阅安排:

因转让债权涉及相关方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间内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查询债权详细资料并开展尽调,本公告期满日为尽调申请截止日。如转让债权资产包处置公告及补充公告与本次转让公告债权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转让公告内容为准。

联系人:谌先生、杨先生,联系电话:0731-82580466、0731-82580410,邮件地址:yangtenglong@coamc.com.cn,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7楼,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纪检监察部 电话:0731-82580486。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债权所涉及资产现状、资产瑕疵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债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债权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债权资产。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人民币175万元

交纳时间

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00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期满日17:00前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17050689L

注册地(住所)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7层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内部决策形式

其他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自2023年 4 月10 日起至2023年 4 月14 日17:00时止)

若公告期内只征集到1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将于本公告期截止日的次个工作日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交易安排

本次转让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让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向湖南联交所提交报名申请,公告期满后各意向受让方根据交易安排,通过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最高者且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成为受让方。

1.转让公告期内只征集到1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后备受让方,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于本公告期截止日的次个工作日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内如没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名,则后备受让方须参与报价,其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则后备受让方为受让方。补登公告期内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则各意向受让方及后备受让方根据交易安排要求参与竞价,报价最高者且其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成为受让方。

2.转让公告期内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的:则各意向受让方须根据交易安排要求参与竞价,报价最高者且其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成为受让方。

3. 征集到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的竞价安排:

自由报价时间

延时竞价

周期(秒)

竞价方式

竞价阶梯(元)

公告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

2023年 4月10日9:00至2023年 4月17日10:00

120

加价

10000

补登公告期满(如需补登公告)

2023年 4月17日9:00至2023年4 月26 日10:00

120

加价

10000

竞价规则: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发布媒体名称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www.hnaee.com

六、项目联系方式

彭女士

15907319698

王先生

18973118707

送达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楼)23A楼


下载
推荐资产

15510015856 (09:00~18:00)
海量数据 真诚服务

备案号:京ICP备14019595号-6

版权所有:51回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