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整体公开出租公告
| 交易项目名称 |
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整体公开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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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HACQ-2023113-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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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4 月 4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年 4月 14日(截止当日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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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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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 |
《关于京华管制项目文评经费拨付等工作的会议纪要》(淮政[18]23号) 《关于开源担保公司与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等事项的会议纪要》(淮资[2022]29号) 《关于支付开源城乡和东宸置业税务代理服务费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淮资[202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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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名称 |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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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标的物概况 |
本次出租标的物为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该标的物位于淮阴区黄河东路258号,本次出租的标的物是699套商铺,为整体出租,出租面积约17831.05平方米(最终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市场用地(兼容商业)/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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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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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苏地行HZ资评报字(2022)第0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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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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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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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估价 |
180.240891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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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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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参考价格 |
首年租金165.62万元。 说明: 1、租期前三年为装修培育期,第一年租期(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免收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总和作为装修专项奖补资金,并经淮阴区审计部门认定承租人投入装修资金总额达到10%以上时,按照承租人投入装修资金总额的10%作为奖补返还,两年奖补返还总额不超过两年租金总和。 2、本次出租首年租金设定为A,第二年至第五年租金均为A;第六年至第十年的年租金假设为B:B=A×1.1;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年租金假设为C:C=B×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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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标的出租为整体出租。 2、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调换使用。 3、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部分商铺已出售。为了盘活存量资产,考虑整体运营,统一管理,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9个月内须与商城内已购买商铺的80%以上的小业主达成一致返租意见并且与出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可以继续履约租赁合同。如未达成一致返租意见的,承租人可以放弃或与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出租人主动解除合同。如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将扣除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人。 4、承租人须在房屋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现有公共区域的消防、空调、电梯、电路等维修改造及商铺的改造、装修。在24个月的装修期内对公共区域的改造装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最终投资额由淮阴区审计部门认定为准,承租人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并提供所需资料),如未能达到3000万元投资额度,则租金于租期第四年增加10%并作为后期租金递增计算基数。 5、本次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承租人参加竞租。 6、本项目无优先承租权。 重要提醒: 1、意向承租人必须仔细阅读《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的所有条款内容,意向承租人一旦参与竞租,即视为认可并接受《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中的全部条款内容。 2、以上标的物状况描述为参考,意向承租人须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向出租人咨询标的物具体的出租范围。标的房屋状况描述未列明的,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人一旦参与承租,即视为认可标的房屋现状及出租人的全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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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 (2)意向承租人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按本项目出租公告附件中承诺函格式提供承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3)意向承租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竞价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按本项目出租公告附件中承诺函格式提供承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4)在承租期内,若承租人因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租金未按时足额缴纳且在出租人书面发出的催缴函期限内也未足额缴纳到位等情形),由成交人及其第三方担保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由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按本项目出租公告附件中承诺函格式提供承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5)意向承租人承诺成交后提供针对本出租项目的改造实施方案(包含项目规划方案、规划图和布局图),且得到出租方认可。(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 (6)意向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提供符合本次出租公告要求的第三方担保(有母公司必须是母公司担保),承租人在主合同即《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等,均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向承租人需提供公司章程;且按出租公告附件格式提供第三方担保书;第三方如有股东会(董事会)的,还须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意向承租人提供公司章程,并按本项目出租公告附件格式提供第三方担保书、第三方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扫描上传。) (7)意向承租人须提供 “装修进度计划表”,须清晰体现装修期内每个月的进度计划。(“装修进度计划表”上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8)意向承租人未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网站查询,彩色截图上传) (9)意向承租人须承诺在正式经营一年内成功申报列统企业,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向淮阴区纳税;(按本项目出租公告附件中承诺函格式提供承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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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 |
1、出租批准文件; 2、不动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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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原件); 2、“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中须提供的材料(原件); 3、意向承租登记表(原件)(格式请见附件)。 备注:1、上述所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一定按照本公告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及附件。(为了方便资格审查,建议所有资料按照顺序放到一个word或者pdf) 二、申请程序: (一)本次公开出租实行互联网交易,意向承租人在公告期内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系统(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2ftpbidder ),并在系统中上传公告“其他说明”中第一条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报名。 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网上操作指南:(http://222.184.89.82/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995abe66-316d-46f4-ac3d-dcbc41b495dc categoryNum=005007);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有疑问,可咨询国泰新点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980000、0517-80996058、18962289236。 (二)公告期满,交易中心将会同出租人根据意向承租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将在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上发送“资格审查合格通知”。 (三)如征集到多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则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若只征集到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则采取以不低于首年租金底价的价格与意向承租人协议租赁。 (四)保证金及价款支付: 1、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须按交易中心发给的“资格审查合格通知”所要求的保证金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支付承租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确定正式参加承租(如被确认为承租人,该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逾期则视为放弃。 2、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须按相关规定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意向承租人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出租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出租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出租公告内容及出租标的全部现状,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出租标的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签房屋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或放弃承租,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交易中心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成交人违法违规、或违反竞租公告及其附件内容的,一经查实,出租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且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本合同已签订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五)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文件向出租人和意向承租人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三、特别提示: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意向承租人在做出申请承租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了解本公告中备查文件,并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充分向出租人了解标的房屋现状,包含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设备配置情况等状况,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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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杨女士(交易中心) |
万先生(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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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517-80859003 |
0517-870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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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租意向承租登记表
单位盖章:
| 意向承租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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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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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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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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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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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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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人 基 本 情 况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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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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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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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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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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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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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房屋清单
附件:须提供的承诺、担保等条款要求
1、承诺函(格式)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中,做如下承诺:
一、我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竞价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我方被确定为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我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租金未按时足额缴纳且在出租人书面发出的催缴函期限内也未足额缴纳到位等情形),由我方及我方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由我方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三、如我方被确定为承租人,在本房屋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必须完成对现有公共区域的消防、空调、电梯、电路等维修改造换新及商铺的改造装修,在24个月的装修期内对公共区域的改造装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最终投资额由淮阴区审计部门认定为准,承租人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并提供所需资料),如未能达到3000万元承诺投资额度,则租金于租期第四年开始每年增加10%并作为后期租金递增计算基数。涉及装修等改造的一切费用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四、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如我方被确定为承租人,我方承诺提供针对本出租项目的改造实施方案(包含项目规划方案、规划图和布局图),且得到出租方认可。
六、如我方被确定为承租人,我方承诺在正式经营一年内成功申报列统企业,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向淮阴区纳税。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出租人或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提醒:第三方公司担保书及股东会决议样本如下,若该第三方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决议的,则提供该第三方的董事会决议。承租人及第三方担保人自动将样本中的“股东”、“股东会”,相应改为“董事”、“董事会”。
2、担 保 书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因贵公司对“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进行公开出租,按照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流程,最后确定承租人为 。承租人应作为《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的承租人并与贵公司签订《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我公司作为承租人 的担保人,对“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公开出租公告”及《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均清楚了解并认可承租人在《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债务。
我公司作为承租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的担保人,自愿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公司具体担保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因承租人和贵公司签订《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主合同,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具体的权利义务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我公司对该主合同的内容已经知晓并认可,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义务不因承租人与贵公司之间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的订立、语句的表达及条款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删除等)而受影响。我公司对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15年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承租人责任等等约定内容以及贵公司与承租人已经或即将签署的合同内容等,均不持异议。
对于承租人在主合同约定的15年租赁期间及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我公司自愿向贵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自主合同约定的15年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包括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利息、贵公司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二、若有任何其他方式的担保的存在,并不影响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上述保证担保的效力。同时,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并不影响其他人向贵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担保的效力。在同时存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无论物的担保是承租人提供的还是我公司提供的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当承租人违约后,贵公司均有权要求我公司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我公司立即支付相应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此内容已经由贵公司结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向我公司进行了特别提示和说明,我公司予以认可。
三、我公司本次保证担保系自愿作出,且经过我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我公司在本担保书中的所有意思表示内容均系真实、合法、有效行为。
本担保书自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立此担保!
担保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盖章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担保人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参加人:
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召开。我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 月 日在 召开,股东会成员 位,应到 位,实到 位,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出租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阴区资产公司)对“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采取公开出租,现确定成交人为 。
本次股东会议案:我公司是否同意为承租人 在《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向淮阴区资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由及会议内容:因我公司及各股东对“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公开出租公告”及《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均清楚了解并认可,对“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公开出租公告”及《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我公司现对是否同意对承租人 在《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向淮阴区资产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为二年等内容进行表决。
经现场表决,该议案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票。表决结果为:我公司现自愿为承租人 在《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向淮阴区资产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自主合同约定的15年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包括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利息、淮阴区资产公司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具体担保内容详见我公司出具给淮阴区资产公司的《担保书》。
股东签字或盖章:
公司: 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
(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
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双赢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公开出租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含拟投入装修、经营等)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标的房屋:指本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所有,在本合同中用于出租给承租人运营的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标的房屋(具体标的房屋的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设备配置情况等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标的房屋位于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以下简称为标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7831.05平方米(最终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规划用途为商业。
1.2承租人已现场查看并了解全部情况,租赁房屋以现状为准。
1.3本合同除特别注明外,所有金额均指人民币。
第二条 广告位
2.1 出租人向承租人在下列位置提供广告位:
(1)标的房屋外立面。
在本合同期内上述广告位由承租人使用。广告位设置报批手续由承租人负责,所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广告内容报批、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电费、保养、维修等与广告位有关的所有费用及安全等管理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2.2 广告位使用费已包括在承租人所付租金之中。出租人特此同意,本合同期内,承租人无需就使用出租人约定的范围内广告位另行向出租人缴纳任何费用。
第三条 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
3.1 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出租人,标的房屋以现有实际状况为准。
第四条 租赁用途和承租人运营使用权
4.1 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用作商业用途。本合同签订后,业态规划、实施方案及施工图纸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但应及时报出租人备案,运营风险亦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2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并有权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但承租人不得将标的房屋整体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违背和冲突,且第三人若提起投资、装潢索赔等均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4.3 因承租人以联营、转租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第三人对标的房屋承租人使用范围内的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租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出租人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出租人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4.4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造,包括对该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改变商铺格局、对该商铺所在市场整体布局进行改造、使用公共区域、通道等,但承租人的改造必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且不得损坏主体结构,出租人仅同意其合法合规改造出租人所拥有的部分商铺。
4.5承租人对该商铺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管理和规划等;
4.6承租人经营期间应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出租人发生任何事情以及安全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与出租人无关,同时承租人应对承担租赁面积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害,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一切费用。
4.7在本协议期间内,出租人如转让、抵押上述商铺的,必须向受让人、抵押权人如实告知出租事项等,同时应在转让或抵押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并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以保障本协议的正常履行。(目前,出租人所拥有的上述商铺均处于抵押状态,承租人对此已获悉并认同)
4.8在租赁经营期间,承租人必须在合理合规合法的经营前提下对该商铺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改变现有经营模式。出租人保证不干涉承租人就该商铺的对外招商和经营管理的一切事务,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4.9本协议期满,如标的项目仍经营原有业态,且出租人继续出租经营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优先租赁给承租人。如出租人在协议期满后对标的物进行收回,需提前六个月告知承租人。
第五条 租赁期限、租金起算日和计租年度
5.1 房屋经营租期及租金均从本房屋交付之日(即与中央皮革城内其他小业主达成一致返租意见之日)为“第一年”租金的起算日。租赁期限为15年。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因装修、使用标的房屋而发生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公共事业费用;
5.2租金起算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六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6.1 在整个租赁期内后续每年的租金以“第一年”租金成交价为基础并按下述增长机制和增长比例执行。
“增长机制和增长比例”:租赁期限为15年,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承租人与中央皮革城内其他小业主最多9个月的谈判期,该谈判期不计入租赁期限。因前期装修投入较大,为培育市场,租期前三年为装修培育期,第一年租期(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免收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总和作为装修专项奖补资金,并经淮阴区审计部门认定承租人投入装修资金总额达到10%以上时,按照承租人投入装修资金总额的10%作为奖补返还,两年奖补返还总额不超过两年租金总和。 “第一年”租金为本次成交价(假设为A),第一年至第五年年租金均为A, 第六年至第十年的年租金假设为B,B=A×1.1;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年租金假设为C,C=B×1.15;
“第一年”租金(本次出租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具体如下:
| 计租年度 |
月租金(元) |
年租金(元) |
备注 |
| 第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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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不含“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支付一次,于该计租年度第一个月的十个工作日前支付。 2、“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须在缴纳第二年租金时一次性付清。 3、如承租人违约发生租金金额调整的,出租人将以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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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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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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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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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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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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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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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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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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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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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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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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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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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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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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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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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大写)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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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承租人在本房屋交付之日(即与中央皮革城内其他小业主达成一致返租意见之日)起24个月内必须完成对现有公共区域的消防、空调、电梯、电路等维修改造换新及商铺的改造装修,在24个月的装修期内对公共区域的改造装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最终投资额由淮阴区审计部门认定为准,承租人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并提供所需资料),如未能达到3000万元承诺投资额度,则租金于租期第四年增加10%并作为后期租金递增计算基数。
6.3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于该计租年度第一个月的十个工作日前支付。出租人应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前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金发票。承租人在没有收到相应发票前,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租金。
6.4在经营期间,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疫情、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市场不能正常经营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6.5承租人在正式经营一年内成功申报列统企业,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向淮阴区纳税。
第七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7.1 因考虑承租人为盘活中央皮革城约7.7万平方米的所有商铺,须负责与中央皮革城内其他小业主商铺统一谈判返租,返租谈判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最多9个月,承租人必须在返租谈判期内办理好交房手续,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在交房前满足(或完成)的条件(或事项)外,出租人以标的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现状进行交付,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交房条件。
7.2 签订本合同后,合同标的商铺内的所有档案馆(中央皮革城B区)所在商铺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与小业主谈判期内搬迁,以示政府支持,有利于小业主谈判,承租方承诺积极主动与其他小业主谈判,尽量缩短谈判签约时间,推动项目进入改造期。出租人在具备标的房屋交付条件后,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上述交房条件和本合同其他约定逐一落实有关事项,并签订《标的房屋移交确认书》。
7.3 签订本合同后非出租人原因,承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出租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日,承租人按第一个计租年度年租金计算的日租金三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不办理移交手续,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租人已实际发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返租谈判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如发生供应商等其他第三人的连带经济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4签订本合同后因出租人原因,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交付标的房屋的,则本合同约定租金起算日相应顺延。
第八条 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和合法性持续维持
8.1 承租人负责与其他小业主商铺统一谈判返租,统一运营,如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剩余未谈判返租的其它小业主在合同履约期引起经营等问题的一切责任和赔偿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 房屋改建、装修和添附
9.1 承租人在装修期内应对标的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以使标的房屋适于运营。装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外立面、商铺内部的消防、空调、电梯、电路、门窗等装修改造,涉及装修改造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在装修动工前,必须确保装修方案、施工图纸已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并在获批后的3日内将通过批准的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出租人知悉。
即使承租人装修方案通过审查,承租人也应在不损害出租人建筑结构安全、并取得合法的许可手续之后,方可进行装修;承租人须自行对其装修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技术可行性承担责任,同时对装修后的有关部门验收及检查独立承担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9.2 承租人应聘请有资质的承建商,妥善完成装修工程,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施工责任及所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在此过程中如有需要出租人配合的事项,出租人承诺全力配合。
9.3 本合同期内,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属承租人;由出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所有权属出租人。
在本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的违约等原因导致中途解除本合同的,从本合同期满或者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由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本合同期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牵头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央皮革城所以业主按所有权面积比例承担,或由承租人申请维修基金支付(出租人予以配合),其余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和管理(包含房屋漏水、渗水、电梯及其它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情形)。如因承租人改造、维护保养不当引起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设备设施在正常使用年限中发生损毁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10.2 本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和设备、设施给出租人、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期间标的房屋和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10.3 上述财产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本合同订立后,本出租范围内涉及标的房屋的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独立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10.4承租人除了承担上述责任外,下列物业管理事项也由承租人负责,具体为:
(1)标的房屋室内外及屋顶的保安、保洁。
(2)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以及标的房屋室内装修(包括灯管、门窗)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换。
(3)本合同期内设备、设施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更换,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4)标的房屋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运行。
(5)上述范围内财产的保护、管理责任、消防及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资源及能源供应
11.1 如因承租人运营需要,出现供水、电、气量需增容的,增容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对供应给承租人的能源不予阻止,协调能源供应机构,为承租人安装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承租人水、电、气实行分表计费,并为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在能源供应单位申请单独立户予以配合。
11.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标的房屋之日起,水、电、气等使用费由承租人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记载的数据据实缴纳。承租人逾期缴纳水、电、气等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滞纳金,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划分
12.1 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已转交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受益人为出租人。所有权属于承租人的设备和物品,其保险责任及受益人均为承租人。
12.2 租赁期间,如需购买公众责任险的,承租人应当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向出租人提供相关保险单证复印件,供出租人审核并复印存档。
第十三条 出租人保证事项
13.1出租人和承租人互相协助对方向政府争取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承租人保证事项
14.1 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系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内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有一定的业绩,有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类似的成熟的经验,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
14.2 保证及时支付租金及各种费用。保证履行承租人各项义务。
14.3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
14.4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标的房屋、设备、附属设施安全,包括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安全,标的房屋安全、标的房屋的保护均由承租人负责。
14.5 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14.6 承租人保证在使用标的房屋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标的房屋当地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严重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所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4.7 承租人若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租金未按时足额缴纳且在出租人书面发出的催缴函期限内也未足额缴纳到位等情形),由承租人及其第三方担保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由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14.8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按第一个计租年度年租金计算的日租金三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14.9承租人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出租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按”第一年”的年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已投入的装修等项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14.10 承租人须盘活皮革城约7.7万平方米的所有商铺,并负责与中央皮革城内其他小业主商铺统一谈判返租,统一管理运营。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9个月内须与商城内已购买商铺的80%以上的小业主达成一致返租意见并且与出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可以继续履约租赁合同。如未达成一致返租意见的,承租人可以放弃或与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出租人主动解除合同。如与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因与未达成一致返租意见的其他小业主,在合同履约期间引起经营等问题的一切责任和赔偿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未与80%的其他小业主达成一致返租意见且未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导致商业项目无法实施,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是承租人放弃或与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出租人主动解除合同,如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将扣除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人。
14.11第三方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14.11.1第三方担保
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提供符合本次出租文件要求的第三方担保(有母公司必须是母公司担保),成交人在主合同即《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及债务等,均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竞价公告后附件的担保条款格式提供担保承诺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4.11.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竞租要求与出租人签订履约合同的,承租人缴纳的承租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履约保证金退还:在承租人与小业主谈判期内,无论是承租人放弃与出租人继续履约合同还是出租人在谈判期满解除合同,出租人均可扣除出租人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后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在租赁期的第四年,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供不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或出租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经出租人认可后,承租人原现金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抵充当年度租金。
标的房屋租赁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租赁期间发生的纠纷赔偿等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文件资料真实性保证和合同履行确认
15.1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保证向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文件接受方有权依法查证其真实性,文件提交方应积极配合。
15.2 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尽可能为原件,如系复印件,文件提交方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法人印章并对其与原件的一致性予以书面确认,文件接受方有权查验原件,文件提交方应及时提交原件以供查验。
15.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履行的内容及时进行书面确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或由代表人/经办人签名、加盖法人印章并向对方提交该代表人/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6.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就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提起诉讼,本合同解除。若受通知方对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提起诉讼的,则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16.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社会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均负有减损之义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本合同内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投入不能移动的投资及装潢无偿归出租人所有,能移动的由承租人移出标的房屋。
16.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本合同标的房屋,应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承租人作为唯一使用人应依法获得相应装修补偿,除此之外,承租人不得再向出租人要求任何补偿。
若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承租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出租人可立即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在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到达后三个月内交还标的房屋给出租人,承租人的投资损失由承租人自负,承租人对第三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并有权按本合同条款第14.9条行使权利。
16.5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
若符合上述解除条件,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在出租人不符合行使解除权的时候,出租人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还应承担以下责任:出租人应按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后的当时净值,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以出租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承租人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按”第一年”的年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全部装潢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16.6 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
17.1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再续租或因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本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其自身及其招引商户资产(指固定装修以外的可移动资产)和物品撤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提供方便。若承租人及其招引商户不搬出,视为承租人及其招引商户放弃该资产,出租人有权自行清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清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并按照清理费用的100%支付给出租人,且按日承担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承租人负责将其及其招引商户拥有所有权的装修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毁坏,出租人也不得要求承租人拆除。由承租人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出租人的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租人应如数归还出租人。
17.2 本合同依法或依约解除后,对本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已预付的本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尚未使用完毕的部分(如有),由出租人在本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承租人所欠费用及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之后,剩余部分返还承租人,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有权用承租人已预付的款项抵扣承租人应付违约金。
17.3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政府决定征用、城市规划、土地征收、收购或拆除租赁地产;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八条 关于合同主体的特别约定
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后,允许他人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招引的商户、次承租人等(以下简称第三方使用者),承租人与第三方使用者之间的任何约定,均不得于本合同条款冲突。若第三方使用者与承租人的约定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并视为承租人违约。不论承租人将标的房屋自用还是允许第三方使用者使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均仍然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直接和第三方使用者发生联系,第三方使用者的责任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
若因第三方使用者没有遵守本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或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被解除、终止时拒不迁出,拒不遵守本合同承租人的义务等,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应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透露本合同任何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另一方可以向公众披露或宣传已经签订意向书、会谈纪要或本合同等契约性文件的事实,但不得虚构或歪曲事实,也不得披露文件内容,不得援引有关信息从事任何有损对方或他方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费、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
鉴于承租人为确保市场繁荣前期投入巨大,同时也为确保出租人的投资利益,因此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导致对方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书面损失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税费承担
因本合同签订和履行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23.1 通知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通信地址以各方实际办公地址为准。一方发生通讯地址变更,应在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3.1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尽一切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本着“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为优先,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为例外”的原则,在解决争议时优先适用。
若双方最终不能达成协商意见,由标的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 (按现有的资料提供)
附件一,不动产权证
附件二,标的房屋移交确认书(格式)
附件三,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附件及标的房屋竞租公告、承租人提供的报名及竞租资料、成交通知书、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书面约定、协议、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合同附件,其内容与本合同条款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若在本合同正式订立前形成的标的房屋竞租公告、承租人提供的报名及竞租资料、成交通知书、承诺、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的,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若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对于相关内容,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生效及份数
25.1 本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盖章即生效。
25.2 本合同一式八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
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就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整体公开出租项目签订本项目《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以房屋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
2.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交待环境、水、电、消防等注意事项。并履行水、电使用和注意消防安全等告知义务。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承租人已现场查看并了解全部情况,租赁房屋以现状为准。
2. 标的房屋外立面。在本项目期内上述广告位由承租人使用。广告位设置报批手续由承租人负责,所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广告内容报批、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电费、保养、维修等与广告位有关的所有费用及安全等管理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3. 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造,包括对该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改变商铺格局、对该商铺所在市场整体布局进行改造、使用公共区域、通道等,但承租人的改造必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且不得损坏主体结构,出租人仅同意其合法合规改造出租人所拥有的部分商铺。
4. 承租人经营期间应按当地消防部门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出租人发生任何事情以及安全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与出租人无关,同时承租人应对承担租赁面积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害,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一切费用。
5. 即使承租人装修方案通过审查,承租人也应在不损害出租人建筑结构安全、并取得合法的许可手续之后,方可进行装修;承租人须自行对其装修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技术可行性承担责任,同时对装修后的有关部门验收及检查独立承担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6. 本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和设备、设施给出租人、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期间标的房屋和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相关安全责任也均有承租人负责。
7.本项目标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含承租人改造装修投入的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管理、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8.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标的房屋、设备、附属设施安全,包括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安全,标的房屋安全、标的房屋的保护均由承租人负责。
9. 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10.乙方对所有入驻商铺或个人,要宣传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11.乙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重点场所消防安全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提高重点场所火灾防控能力。
12.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火警、火灾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在租赁期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乙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租赁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
三、本协议书为《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商城(淮阴区中央皮革城)699套商铺出租项目租赁合同书》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租赁期结束甲乙双方办理完书面交接手续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