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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一、厂房二、宿舍、门卫

发布时间:2023-03-31 17:44 浏览次数:109
  • 类别: 整厂设备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4-03 17:44
  • 地区:广东 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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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一、厂房二、宿舍、门卫 详情介绍
编号:44078420230331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建设单位 江门美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厂房一、厂房二、宿舍、门卫
建设地址 鹤山市鹤山工业城A区
建设规模 25648.49平方米 合同价格 2799.25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鹤山市伟创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伟军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罗明高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缪建良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志源 总监理工程师 李永康
合同工期 2023.03.15 ~ 2024.03.14
状态 正常
备注 详见附表。质量监督注册号:123027;安全监督注册号:123027。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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