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供应商须同时具备: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电子类线路板(HW49))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单)通知单。
以上均须提供有效证书或通知单扫描件。
3.业绩要求:应答人需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日止,累计金额人民币 7 万元及以上报废物资处置服务业绩。
提供框架合同业绩的证明材料的:应答人须提供框架合同扫描件;需同时提供对应的订单或发票扫描件,金额和时间以订单或发票为准。框架合同必须涵盖以下页面:合同封面、合同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及合同大签页。
提供单项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应答人须提供单项合同扫描件。单项合同必须涵盖以下页面:合同封面、合同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及合同大签页。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提供承诺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应答。(提供承诺书)
6.应答人需承诺自行办理报废处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及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运输管理、运输手续、安全及其他承诺、办理《危险货物转运联单》等)。(提供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