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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峰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峰旭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3-24 15:18 浏览次数:109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3-27 15:18
  • 地区:湖北 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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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峰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峰旭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 详情介绍

关于湖北峰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峰旭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011337514/2023-09838 文 nbsp nbsp nbsp 号 : 咸环审〔2023〕7号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nbsp nbsp nbsp 称:关于湖北峰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峰旭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峰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峰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峰旭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5-421221-04-01-882859)位于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占地面积24779.49m2,一期建设厂区素材车间、包装车间、包装仓储车间、办公楼、宿舍楼、相关辅助工程以及喷涂线4条、水转印线1条;二期建设注塑线25条、电泳涂装线1条。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汽车饰件喷涂产品360万件、水转印产品40万件、电泳产品90万件,其中项目一期外购汽车零部件塑料原件进行喷涂处理,二期原料由注塑生产线提供;项目钝化液主要成分不得含铬等有毒有害重金属。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嘉鱼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喷涂废气、水转印废气、烘干废气、电泳废气、注塑废气、打磨废气、烘料粉尘及破碎粉尘。其中各个喷涂线喷涂废气经“水帘漆雾净化器”预处理后,同该生产线烘干废气一同经“2级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CO催化燃烧”进行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水转印生产线废气同电泳废气一同经“2级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CO催化燃烧”进行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经“多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水转印废气、烘干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电泳废气、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二甲苯、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福利院、食品药品企业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一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漆雾处理废水、水转印槽定期更换废水、水转印工艺清洗废水,漆雾处理废水经“絮凝池+胶羽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转印工艺清洗废水经“隔油+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转印槽定期更换废水作危废处置。二期生产废水主要为电泳工艺废水,通过“酸碱中和+隔油+气浮+混凝沉淀”工艺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进行处理,电泳工艺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漆渣、废遮蔽物、打磨废渣、废机油桶、废机油、废催化剂、水转印废液、钝化槽更换废水、水转印膜及油墨渣、废包装桶、槽渣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喷涂区域、水转印区域、电泳线区域、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500m3事故应急池,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6t/a、氨氮0.06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颗粒物0.833t/a、挥发性有机物13.3525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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