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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21 08:03 浏览次数:92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3-24 08:03
  • 地区:江苏 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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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详情介绍
索引号:014000650/2023-00395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核管局 发文日期:2023-03-20
名 称:2023年3月20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3年3月20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20 15:37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90Y肿瘤治疗项目

无锡市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

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为拓展核医学诊疗内容,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拟依托核医学中心楼1层核医学科、门诊医技楼1层放射科DSA机房1及相关用房和病房楼3层东侧病房17,开展90Y肿瘤治疗项目,并新增使用核素90Y和99mTc。该项目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44×10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项目DSA机房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01×107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放射性“三废”。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须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功能区域布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门灯联锁、急停按钮、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无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

医用直线加速器改造项目

扬州市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适应医院发展要求,服务患者,医院拟将西区医技楼负一楼直线加速器室1内更换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X射线能量最大为12MV,电子线能量最大为12MeV,属于II类射线装置),原有医用直线加速器(X射线能量:6MV、18MV)报废。利用西区医技楼负一楼原有1台CT模拟定位机(最大管电压70kV,最大管电流400mA,属Ⅲ类射线装置),用于模拟定位,配合医用直线加速器开展放射治疗。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内容,建立完善、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

(三)该项目运行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杜绝麻痹大意思想,以避免意外事故造成对公众和职业人员的附加影响,使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四)各项安全措施及辐射防护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定期进行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查及监测,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无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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