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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对以上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船体车间环保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秭归县茅坪镇松树坳村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厂区内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3000万元,环保总投资为148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总概算为3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148万元。
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3380m2,本次技改主要针对临时分段喷涂车间、露天焊接工位、现有钢材堆场进行技改,完善现有的生产主体功能,完善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原有的露天生产场所全部设置于车间内部,并新增1座200T船台及2座小型船舶平台,原有的2座万吨级船台、预处理车间及机加工车间均保持不变,预处理车间内,预处理喷漆(氯橡胶漆)以及预处理工段喷砂均依托现有,保持不变。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废气:分段喷涂车间已配套建设6套干式漆雾过滤器,并建设一套干式漆雾过滤箱+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配套一台60000m3/h风机和一根25m高排气筒。在1#及2#船体车间内设置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未收集的焊接烟尘以无组织排放的形式外排;车间内的喷砂废气由负压集气系统收集,经滤筒过滤后,经单独的一根25m高排气筒外排;在室外船舶维修区域加装小型移动式VOCs废气净化器,对维修时喷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以无组织排放的形式外排。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喷砂废气、喷涂废气通过处理设施处理后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
噪声:项目厂区采用消声、隔声、基础减振、合理平面布置、绿化等措施减少设备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
固废:项目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定期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废油漆桶、废活性炭、漆渣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的厂区中部的危废暂存间(85m2),暂存于现有的危废暂存间,后交由绿拓(湖北)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处理。
联系人:刘工
邮箱: 6036434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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