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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水利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5 10:19 浏览次数:74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3-21 10:19
  • 地区:江西 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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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水利局办事指南 详情介绍
  • 索 引 号:LCX0001/2020-09194

    发文机关: 黎川县水利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0-29

黎川县水利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0- 10- 29 11: 37

事项一: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2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充或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执行。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

4.水土流失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2.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供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一式一份);

3.权限内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方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提供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至5公顷以内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方至5万方以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需提供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六份),其余无须编制方案。

四、办理机构: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专家论证审核——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二:权限内取水许可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3.《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二)省管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1.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4.水电站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

2.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一式六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一式一份);

3.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4.取水许可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5.取水许可申请表(一式六份);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一式一份)。

(二)取水权转让申请:

1.取水权转让申请报告;

2.转让方获得取水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3.取水权转让的协议(合同)。

(三)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1.本年度用水总结及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一式一份);

2.调整用水计划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专家论证审核——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44个工作日(包含取水口验收时间)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6.《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2〕52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涉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申请人提出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一式一份);

3.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施工图、位置图(一式一份);

4.满足相关要求的洪水影响分析论证报告(一式五份);

5.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排水(污)口设置许可证(一式一份);

6.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一式一份);

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一式一份)。

(二)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一式一份);

2.拟报批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3.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一式一份);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一式一份);

5.如在尚未编制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或者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尚未经批准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或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等与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有重大变更的,还需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专家论证审核——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四:河道采砂许可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区以外,当地村民因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且砂石需求量大、可采区砂石总量无法满足其用砂需求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由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4.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5.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采砂申请书(一式三份);

2.船舶、船只证书(一式一份);

3.属吹填造地、河道整治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一份);

4.有纠纷的河段还要提供与毗邻第三人关系的协议文件(一式一份);

5.乡级以上政府或单位的介绍信(经政府公开拍卖的除外)(一式一份);

6.个人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件,经政府公开拍卖的还需提供《竞买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若期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五: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二、申请条件:

1.不涉及特别重要不可替代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项目已获批准立项;

3.经过有资质咨询单位论证确需占用;

4.采用有偿占用的,占用人的有偿占用方案合理,补偿资金落实;

5.采用等效工程替代的,等效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已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并经相应机构评估论证。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占用项目的批准立项文件(一式一份);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地点、占用量(包括处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面积、数量等;占用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一式两份);

4.补偿的方式(有偿占用或等效替代)及资金落实、承诺情况(一式两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专家论证审核——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六: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一、实施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二、申请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提出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6.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落实;

7.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8.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图纸(一式一份);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三份);

6.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现场验收——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七: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二、申请条件:

1.水工程建设初步设计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拟报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含概算附件、地质报告附件、设计附图)(一式六份);

2.申请审批文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式一份);

3.涉及到移民问题的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物指标确认成果(一式一份);

4.涉及淹没损失的需提供淹没损失调查成果(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专家论证审核——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八: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一、 实施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申请条件:

1.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弃料处理方案。

2. 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阻碍行洪;

3. 经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项目申请表(一式一份);

2.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部门意见(一式一份);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一式一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式六份);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九:权限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核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2.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

3.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六份);

3.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一份);

4.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专家论证审核——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十:权限内取水权、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第三十六: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二、申请条件:

1.本年度用水总结及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

2.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应提交说明材料;

3.如调整用水计划的,提交调整报告。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 本年度用水总结及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一式一份);

2. 调整用水计划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四、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五、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领导审批——出具行政许可或复文。

六、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十一: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征收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前一次性征收,并全部上缴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受理条件:

1.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3.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4.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5.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

6.无违法采砂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四、实施程序:核实——缴费。

五、承诺期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开采权费按实际出让价格征收

七、收费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事项十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实施程序:核实——缴费

二、受理条件: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四、实施程序:核实——缴费。

五、承诺期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按征占地面积1元/平方米

七、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5]37号、赣财综字[1995]69号、赣水水保字[1995]008号

事项十三:水资源费征收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防御和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受理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股

四、实施程序:核实——缴费。

五、承诺期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

1.工商业取水 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 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16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32元/立方米;

3.其他取水 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 0.003元/千瓦小时;

5.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小时、闭式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小时;

6.采矿排水 地下水:0.2元/立方米。

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七、收费依据:《江西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备注:以上所有办事事项的承诺期限不含组织专家论证、方案修改、公示等特殊程序时间。

咨询电话:0794-7516180 (水政水资源)

0794-7516179 (建管)

0794-7516178 (农水)

0794-7516162 (水保)

监督电话:0794-7516173

办理地点:黎川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京川大道180号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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