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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3 14:38 浏览次数:115
  • 类别: 废金属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3-18 14:38
  • 地区:江苏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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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详情介绍
2023年03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相城区)
发布日期: 2023-03-13 13: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扩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和模具项目、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河新挖河道工程项目、建设春熙路(康阳路—石港路)一期工程项目、新建生产通讯设备电子零配件、减速机、石油管道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03月13日-2023年03月1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7596889

邮 箱:szsxcqsthjj.@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扩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和模具项目

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云路88号

健和兴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广东思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年增产新型电子元器件5亿片、模具100组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塑、破碎工序废气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以新带老”措施,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废矿物油(900-249-08),废包装容器、废油雾滤芯、废抹布手套(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依托现有148m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其中100m2危废仓库为预留仓库,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铜材、废焊材、一般废包材、废塑料、废钢材、金属沉渣、废除尘滤芯、废布袋、收尘灰、废过滤棉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均不得外排,依托现有558m2一般工业固废仓库贮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建成后全厂分别以一期厂房注塑挤出、退火焊接车间、二期厂房模具加工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二期厂房焊接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2

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河新挖河道工程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渭泾塘南侧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源青净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项目对区域内水系进行调整和疏浚,开挖河道长约2.02公里,建设河道驳岸长约2.49公里项目

1.强化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在该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和批复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施工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制度,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场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不得侵占基本农田,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干扰。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周边生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控制施工方案,采用环境影响较小的设备。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禁止排入周边河道,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高铁苏水水务有限公司(苏州市高铁新城污水厂)处理,执行苏州高铁苏水水务有限公司(苏州市高铁新城污水厂)接管标准;

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相关要求。强化施工管理,注意控制施工扬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施工区在工作井、开挖段设置围挡、围护,加强日常洒水降尘,设置运输车辆洗车设施,工程建材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表面覆盖。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必要时采取适当临时隔声措施;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夜间作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6.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开挖弃土等合理处置,同时应加强运输环节的环保控制措施。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

8.按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9.施工过程中如遇土壤、底泥污染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0.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3

建设春熙路(康阳路—石港路)一期工程项目

苏州市漕湖街道,西起康阳路,东至方桥路,全长约1252米,规划红线宽度24米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建设管理局

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交通工程(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路灯、新建管线(电力通道、信息通道、给水管)、景观绿化及障碍物迁改等工程项目

1.强化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在该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和批复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施工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制度,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场所,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干扰。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多样性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周边生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控制施工方案,采用环境影响较小的设备。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禁止排入周边河道,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相关要求。强化施工管理,注意控制施工扬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施工区在工作井、开挖段设置围挡、围护,加强日常洒水降尘,设置运输车辆洗车设施,工程建材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表面覆盖。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必要时采取适当临时隔声措施;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夜间作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道路全线铺设低噪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隔离带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加强交通管理,对沿线噪声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预留部分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6.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开挖弃土合理处置,同时应加强运输环节的环保控制措施。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

8.按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9.施工过程中如遇土壤、底泥污染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0.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4

新建生产通讯设备电子零配件、减速机、石油管道零部件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健民路73号

苏州市海韵模具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创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年生产通讯设备电子零配件7万件,减速机零部件3万件,石油管道零部件3万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集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废切削液桶(900-041-49),废润滑油桶(900-249-08),废润滑油(900-217-08),废油(900-007-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5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边角料、金属屑、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均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的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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