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3025707/202303-00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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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 发布机构: |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3-06 | ||
| 名 称: | 关于芜湖星典工贸有限公司电视及音响支架二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环行审〔2023〕16号
关于芜湖星典工贸有限公司电视及音响支架
二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星典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星典工贸有限公司电视及音响支架二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星典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和谐路3号,该公司原位于西次五路建设的玻璃金属家具项目和电视机音响支架生产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项目为迁建性质,购置原芜湖劲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占地面积36747.5平方米,建筑面积22100平方米,建设电视及音响支架二期生产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1#厂房及综合楼,新建2#、3#、4#厂房,添置注塑机、切管机、压力机、焊机、1条脱脂清洗生产线和2条喷粉固化线等生产设施,配套建设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库以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本项目总投资5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96%。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电视支架120万套、音响支架30万套的生产规模。
项目已经区发改委登记备案(发改备〔2021〕430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产生的砂石用于工地回填,不得外排;施工时应采取隔板、防尘网或围墙、路面保湿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
2、项目单位应以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树立系统设计、合理布局的观念。脱脂清洗线须采用节能自动化加工线和多级逆流漂洗工艺,车间内地面实行干湿区分离,涉水区域地面、化学溶液储罐、储液槽、排污管道、废水收集池等应满足防腐、防酸碱、防渗漏的要求。
3、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水分流系统,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脱脂废水、硅烷化废水、陶化废水、清洗废水和食堂清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其中,上述生产废水须全部经明管或者明沟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单独处理;食堂清洗废水须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 L,BOD5≤150mg/ L,NH3-N≤25mg/ L,SS≤175mg/ L),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4、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切割、焊接、抛丸、注塑、破碎、喷粉及固化、喷漆及晾干等工序、热洁炉废气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乙烯、丙烯腈和非甲烷总烃等。其中,破碎工序须密闭设置;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滤芯除尘器处理;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采用焊烟净化器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注塑、固化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塑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滤芯除尘器处理;喷漆及晾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过滤棉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热洁炉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喷淋+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化工序产生的酸雾须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塔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排放限值;固化、喷漆及晾干、热洁炉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 mg/m3的要求。各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焊渣、废钢丸、收集粉尘、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及其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槽渣、废活性炭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其中,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及其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槽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7、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204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2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19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05吨/年。
8、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须按规范要求安装PH、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计等在线检测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9、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10、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