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政办秘字〔2023〕24号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
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部门单位:
为保证我旗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我旗对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评审验收。现将更新后的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予以公布。新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此通知
附件:
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相关指标和数据解释说明
库伦旗人民政府(代章)
2023年3月9日
附件1:
下载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用途
基准 下载地价
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 |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I |
|||||||
能源、供水设施、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环境保护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Ⅰ |
993 |
66.20 |
280 |
18.67 |
190 |
12.67 |
205 |
13.67 |
243 |
16.20 |
237 |
15.80 |
Ⅱ |
579 |
38.60 |
218 |
14.53 |
122 |
8.13 |
131 |
8.73 |
189 |
12.60 |
184 |
12.27 |
Ⅲ |
424 |
28.27 |
134 |
8.93 |
82 |
5.47 |
88 |
5.87 |
116 |
7.73 |
113 |
7.53 |
Ⅳ |
227 |
15.13 |
116 |
7.73 |
66 |
4.40 |
71 |
4.73 |
101 |
6.73 |
98 |
6.53 |
附件2
库伦旗库伦镇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相关指标和数据解释说明
一、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一)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
(二)评估宗地价格和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
(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四)依法征收土地税费的依据;
(五)对土地利用和流转进行引导,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稳定。
二、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条件下,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用途、工业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库伦镇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估价期日:本次估价期日为2022年1月1日;
2、权利状况: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I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服用地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住宅用地7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I和工业用地50年;
4、土地开发程度: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I土地开发程度均设定为六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及场地平整),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土地开发程度均设定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场地平整);
5、容积率:商服用地容积率设定为1.8;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I和住宅用地容积率设定为1.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I和工业用地容积率设定为0.8。
三、库伦镇基准地价定级范围
本次公布的库伦镇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库伦镇中心城区及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城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库伦镇中心城区内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定级区域范围如下:
(一)商服用地
库伦镇中心城区商服用地共分为四级。详见商服用地级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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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定级范围描述如下:
(1)商服用地边界说明
Ⅰ级商服用地:北至文化路、时代春天购物广场北一宗地;东至二中东侧、水利小区东侧、福缘寺东侧;南至中心街南一宗地;西至阿其玛路、养畜牧路西一宗地、气象局西、蒙古族小学东。Ⅰ级商服用地总面积:125.84公顷。
Ⅱ级商服用地:沿Ⅰ级地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扩展,沿库伦景观印象大道至东梁新区。北至锦绣山城、库伦印象景观大道北300米、三中南;东至迪安齐路、塞外明珠小区东侧、蒙医院东;南至一中南侧、团结街;西至回民小学西侧路、镇小东200米公路、风水山庄西、四中西侧。Ⅱ级商服用地总面积:404.72公顷。
Ⅲ级商服用地:沿Ⅱ级地向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扩展,东至佐源糖厂东侧,西、南、北至定级范围边界。Ⅲ级商服用地总面积1285.26公顷。Ⅳ级商服用地:
Ⅳ级商服用地:库伦镇建成区除Ⅰ、Ⅱ、Ⅲ级地其他部分、库伦沈阳工业园区。Ⅳ级商服用地总面积1658.63公顷。
(二)住宅用地
库伦镇中心城区住宅用地共分为四级。详见住宅用地级别图。
下载
具体定级范围描述如下:
(1)住宅用地边界说明
Ⅰ级住宅用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养畜牧路与哈达图街交口处为中心向四周扩展,北至蒙族小学南马路、哈达图街;东至水利小区、凤凰花园、旧砖厂东侧;南至中心街南一宗地;西至希望家园西侧。第二部分位于东梁新区,北至安代大街,东至迪安齐路,南至中心街东段,西至新城西路、广汇小区西侧。Ⅰ级住宅用地总面积164公顷 。
Ⅱ级住宅用地:沿Ⅰ级地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扩散,北至中国盐业北侧马路、定级范围边界;东至三中东侧;南至中心街东段、团结街;西至镇小东300米公路 。Ⅱ级住宅用地总面积713.66公顷 。
Ⅲ级住宅用地:在沿Ⅱ级地向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扩展,东至佐源糖厂东侧,西、南、北至定级范围边界。Ⅲ级住宅用地总面积985.3公顷。
Ⅳ级住宅用地:库伦镇建成区除Ⅰ、Ⅱ、Ⅲ级地其他部分、库伦沈阳工业园区。Ⅳ级住宅用地总面积1474.14公顷。
(三)工业用地
库伦镇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共分为四级。详见工业用地级别图。
下载
具体定级范围描述如下:
(1)工业用地边界说明
Ⅰ级工业用地:北至定级边界;东至佐源糖厂东侧;南至五星路;西至新城西路。Ⅰ级工业用地总面积460.88公顷。
Ⅱ级工业用地:沿Ⅰ级地向东西两侧扩散,北至定级边界;东至定级边界;南至中心街;东至镇小学东200米公路。Ⅱ级工业用地总面积670.1公顷。
Ⅲ级工业用地:库伦镇建成区除Ⅰ、Ⅱ级地其他部分。Ⅲ级工业用地总面积1026公顷。
Ⅳ级工业用地:库伦沈阳工业园区。定级面积为1180.3公顷。
(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分为两类,Ⅰ类直接采用工业用地定级成果,包括能源、环境保护、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具体定级范围见工业部分定级描述。
下载
Ⅱ类直接采用住宅用地定级成果,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和体育用地。具体定级范围见住宅部分定级描述。
下载
(五)综合用地
库伦镇中心城区综合用地共分为四级。详见综合用地级别图。
(1)综合级别边界说明
具体定级范围描述如下:
Ⅰ级综合级别为库伦镇行政、商服、住宅等的中心,是库伦镇综合条件最好的区域。四至为:东至沿中心街到库伦旗第一中学;南至中心街;西至养畜牧路往西500米;北至后府街及包括东梁开发区旗政府正南,安达街南侧区域。Ⅰ级综合级别面积为190.5公顷。
Ⅱ级综合级别在Ⅰ级综合级别的外围。四至为:东至迪安齐路;南至中心街及团结路;西至Ⅰ级边界往西520米左右;北至Ⅰ级边界往北520米左右。Ⅱ级综合级别面积为103公顷。
Ⅲ级综合级别在Ⅱ级综合级别的外围,东至定级范围边缘,南至团结路,西至定级范围边缘,北至定级范围边缘。Ⅲ级综合级别面积936公顷。
Ⅳ级综合级别在Ⅲ级综合级别的外围直至定级边缘,主要包括沈阳工业园区。Ⅳ级综合级别面积1177.5公顷。
下载
四、各类项目适用的基准地价标准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是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四种用地类型测定的。各类用地适用的基准地价标准如下:
(一)商服用地
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和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
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5、商务金融用地:指商务服务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网络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广告传媒等用地
6、娱乐用地: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仿古城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7、其他商服用地: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维修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服务设施等用地。
(二)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1、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能源、环境保护、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用地。
2、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和体育用地。
五、成果应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有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根据估价期日,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件要求评估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由有权限确定出让底价的相关部门结合政府产业政策,集体研究依法确定。根据基准地价修正的宗地地价,作为确定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之一。新基准地价标准由库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