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技术要求
(一)服务要求:
1.车辆整车大修时间不超过7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
2.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保证不超过5个日历天完成更换。
3.车辆修理前,中标供应商须将维修项目报采购单位,经采购单位确认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中标供应商在接到电话通知后,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现场紧急救援和免费牵引服务;免费现场抢修 (不含材料费)。
4.维修车辆拆换的旧零部件,应根据按修理清单以及采购单位要求退回采购单位处。
5.提供全年免费安全监测,同时每年可组织工程师、技师至少两次免费上门为车辆集中安全检测,安全保障并进行年审。(年审除检测费 ( 提供正规发票报账)外的其他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6.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企业严禁以任何名义出现虚增项目、少修多收、巧立名目、多摊工时、虚开发票、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质量要求: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须以原有配件为参考,提供同等级或者以上配件;更换的附油、轮胎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2.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次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标准。
3.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给采购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4.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建立采购单位单车维修记录档案,采购单位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并按月统计向采购单位提供定点维修车辆的修理费用情况。
5.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中标供应商须主动告知采购单位,若须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书面通知并经采购单位同意后进行。
(三)免费维修期:
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以上;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以上;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以上。
注:1.维修期从修理完毕,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除非采购单位另有要求,维修期内的服务均为免费服务。2.维修期内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应该在收到采购单位维修通知后6小时内安排维修,并应在2日内免费更换或修复。3.维修期内,与维修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附件2
经济要求
(一)合同履行期限、要求与服务方式、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2.合同履约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维修保障。
3.服务方式:以采购单位送车上门中标供应商维修为主。
4.服务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二)专利权和保密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权指控。
2.投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3.投标供应商应保证能够履行军事保密义务和承诺在军事行动中提供应急支援保障服务。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1.采购单位提供的报价清单内未注明配件,若要维修,按市场价进行协商,协商确定后在进行维修。
2.因每年有车辆新增和报废,本项目车辆设备数量如有变动,不再另外说明,以实际数量为准。采用单价统一折扣率报价总价不折扣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