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号(号) | 20230002297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卓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仁兴二路5号2号楼 |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卓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昇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卓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仁兴二路5号2号楼(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0′38.758″;东经113°44′49.349″。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600m2,建筑面积4800m2。项目主要从事珍珠棉型材、气泡膜卷料、气泡膜袋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珍珠棉型材300吨/年、气泡膜卷料100吨/年、气泡膜袋100吨/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吹膜、热熔胶融化、贴合、制袋、印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吹膜、热熔胶融化、贴合、制袋、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吹膜、热熔胶融化、贴合、制袋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工序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量较低,VOCs厂界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VOCs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体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 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保护目标的贡献值较小,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公示时间 | 2023-03-02 |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82880062 |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等文件的相符性; 三、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填报有误; 四、有机废气平衡图中,热熔胶选用的产污系数有误; 五、环评文件未根据《2022年度东莞市环境状况公报》更新现状数据与结论等相关内容; 六、制袋工序的产污系数适用性、合理性分析不充分; 七、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不充分; 八、环境保护目标是否遗漏非凡之星幼儿园存疑; 九、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未标示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包络线; 十、附图未引用最新规划; 十一、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不充分。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