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4%)
挂牌日期:2023-02-23
| 项目编号 | G32023SH1000040 |
|---|---|
| 项目名称 |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4%) |
| 转让方名称 |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34 |
| 挂牌价格 | 75,196.12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3-02-23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约定,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2)标的企业计划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启动增资到行业平均水平、3年内增资到与其经营状况相符水平; (3)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金管〔2022〕11号)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的企业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事项,应事前向宁波市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宁波市金融监管局结合有关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意见,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转让方不对审查批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充分了解、同意并接受其可能无法获得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审查批准,并且进而无法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的风险。 (4)意向受让方应遵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金管〔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相关内容特别提示如下,具体以相关规定与要求的详细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意向受让方自本次交易完成起2年内不转让所持标的企业股权; 4)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5)意向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已经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6)意向受让方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7)意向受让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异常; ②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③代他人持有标的企业股权; ④其他可能对标的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各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标前,对于其是否具备标的企业股东资质、及对应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流程应予以自主确认,我司即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是否具有标的企业的股东资质没有任何审查义务及审查资格,对于受让方是否能够获批成为股东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因审批问题导致无法取得相关批复或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相关风险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本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四、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期结束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558.83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则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补登公告期间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则公告期内产生的意向受让方即确定为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竞买人经网络报价(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以下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且非转让方原因导致该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釆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6、在全部转让价款全额支付完成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在标的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未完成前,期间相关的股东权利(分红、送配等)由转让方享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