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一批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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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一批 |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1000499 | 转让底价 | 14.7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2-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3-07 |
| 标的所在地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机动车一批,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
| 标的所在位置 | 河北石家庄、秦皇岛、唐山等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7 万元 |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37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评报字(2023年)第(GC0217-1)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2-17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勾警官 | 联系电话 | 18931106009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现整体转让,详见《资产处置清单(报废车辆)》(详见附件)。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车辆回收、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具有车辆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本次交易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7、本次交易车辆由受让方自行报废,受让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至转让方。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同意将该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本项目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收取。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及车辆报废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应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含搬迁、运输、安全、保管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2、本次转让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警灯、行车记录仪、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
13、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项目的备查资料: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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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汪经理 | 联系电话 | 1337266177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