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85088070-202208-00009 | 信息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发布机构: | 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04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名 称: | [拟审批意见]关于合肥艾克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柔性智能生产线制造集成应用与智能化立体仓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
||
| 关键词: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肥艾克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柔性智能生产线制造集成应用与智能化立体仓库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柔性智能生产线制造集成应用与智能化立体仓库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岗集镇 |
||
建设单位 |
合肥艾克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合肥汉安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岗集镇岗集工业园拓展区斗镇工业园,占地面积约25亩,新建2栋车间、2栋综合楼及其他辅助工程。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围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重点产尘部位应设置移动式全封闭围挡,醒目位置安装扬尘远程监控,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及使用油品均需达标,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和间接水冷降温设备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间接水冷降温设备废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望塘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望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接管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有机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切割、焊接、抛丸、打磨集中收集并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喷粉工序密闭作业,喷粉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并采用大旋风+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采用间接水冷降温+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切割、焊接、打磨及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1.0938t/a,VOCs≤0.0081t/a,SO2≤0.0324t/a,NOx≤0.3033t/a。 (四)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滤芯回收装置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废气瓶、废滤筒、废滤芯、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桶、废润滑脂桶等由供货厂家回收利用;废金属边角料、废钢丸、废塑包装箱、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及焊渣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含油抹布、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六)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627330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