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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迁扩建)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3-02-17 16:02 浏览次数:107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2-21 16:02
  • 地区:广东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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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迁扩建)建设项目 详情介绍
受理号(号) 20230001373
项目名称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迁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进园路88号中堂天安数码城2栋
建设单位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迁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迁扩建后选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进园路88号中堂天安数码城2栋,新厂址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37'14.940",北纬:23°06'02.298"。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8179822H。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3432万元,占地面积为1280.916m2,建筑面积10623.65m2。项目主要从事废气和空气检测、水质检测、噪声检测、土壤检测、危废检测、微生物检测服务活动合计约为171500项/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环境: (1)项目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总VOCs),项目有机前处理、实验分析工序拟在通风橱内操作,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部分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部分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2)项目无机前处理、实验分析工序拟在通风橱内操作,无机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部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3)项目实验室产生的恶臭浓度通过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DA001废气排放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部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部分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4)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地表水环境: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莞市中堂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属于清净下水,污染物浓度很低,较为洁净,企业回用于冲厕;项目废气治理喷淋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灭菌锅冷凝水、超声波废水经收集后作为零星废水定期交有零星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三、声环境:项目噪声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等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无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2-17
联系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23391131
通讯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规划相符性分析不全,工程分析内容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不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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