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11161327/202302-00021 | 信息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 | 2023-02-17 |
| 发布机构: |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文 号: | 濉环行审〔2023〕7号 | 关键词: | |
| 内容概述: | |||
关于《安徽中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矿用设备及抽排水管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中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中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矿用设备及抽排水管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中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矿用设备及抽排水管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工业园林浍路001号,项目占地40亩,建设标准化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及辅助用房等,拟购置摩擦焊机、数控车床、回火炉、切割机、焊接机、喷涂生产线、PE管生产线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2000吨矿用设备、1000吨PE管和3000吨复合涂层钢管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环保投资为248万元,占总投资的4.96%。项目代码:2210-340621-04-01-478170。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吸粪车定期抽运;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抛丸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加热挤塑废气、熔融造粒废气、破碎粉尘、焊接烟尘。
切割粉尘、抛丸粉尘采取加装软帘+2套集气设施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喷塑粉尘采取设备封闭,经集气设施收集+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加热挤塑废气、熔融造粒废气经3套集气设施收集+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焊接烟尘采取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破碎粉尘采取车间封闭、加强管理,定期清扫地面的控制措施,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标准。
同时,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0.644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54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优选低噪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及干式清洁固废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边角料、金属废屑、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塑粉、废钢丸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不合格的产品回到生产线再进行维修检测;滤芯收集塑粉、下脚料、次品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回用于生产线。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要求,同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