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周原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受理周原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指定陕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为周原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
为充分掌握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决定以公开招募方式竞争性选聘律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宝鱼,注册资本为832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30271006931X9,注册地址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73号楼,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建材、五金的批发、零售;装饰、装璜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但企业涉诉较多。案件具体情况,可与管理人联系。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
1.就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申报的债权出具审查报告;
(2)债权审查材料的完整保存;
(3)配合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4)全面处理债务人的涉诉案件;
(5)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律师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审计机构
1.对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对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5)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6)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7)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评估机构
1.完成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三、参与人员要求
1.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应当提供参与本案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 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四、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报价作为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如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待破产程序终结后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4.本次价格为包干价,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
五、参选机构条件
1、参选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2、参选机构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3、参选机构与该企业及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独立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无其他依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4、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接过房地产行业的破产业务优先考虑。
六、参选机构须提交的文件
1、机构简介、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资质复印件等;
2、愿意接受管理人委托的意向书;
3、机构或(和)人员从业经验、业绩说明材料一份;
4、报价方案(包括费用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垫资的意愿)
5、工作方案(列明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6、承诺书。至少应包括①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②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③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评估工作;④出具的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七、 选聘程序
( 一 )报名
报名截止至2023年2月22日14时30分。本项目接受律师事务所联合投标。报名方式:将有关资料邮寄或专人报送至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老三届世纪星大厦9楼L座。收件人:吕星豪(周原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电话:13488156768。
(二)评审
管理人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竞聘材料进行认真评选,综合考察竞聘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相关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择优予以确定并通知获聘者。
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