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3年2月14-2023年2月16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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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 |
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路与大众街交汇处、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吉林省晟隆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路与大众街交汇处、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利用现有拆解车间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拆解生产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拆解规模由原年拆解20000台燃油报废汽车改为年拆解15000台燃油报废汽车、5000台新能源报废汽车。生产不用热,职工冬季供暖为集中供暖。总投资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 |
1.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废气及废水治理措施,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产生的切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1#)排放;1号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主要污染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2#)排放;报废机动车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挥发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3#)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4.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5.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