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DQDQ 于 2023-2-13 13:33 编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和《建设项目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我单位现将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机械化拆解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
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库尔勒市塔什店镇,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6°17′21.144″,北纬41°48′57.734″,项目占地面积34684m2,现有生产规模为年处理报废汽车5000辆。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燃料机动车预处理车间的改建、拆解车间及配套的环保工程,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处理报废汽车3万辆。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2年4月,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委托新疆拓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机械化拆解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2年7月26日从巴州生态环境局取得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2〕167号)。项目于2022年8月建成,目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8007108064715001V,验收期间本项目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建成,已具备验收的条件。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为22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125万元,占总投资的5.7%。
(四)验收范围
本次竣工验收范围为燃料机动车预处理车间的改建、拆解车间及配套的环保工程。
二、项目变更情况
项目变更情况见下表;
建设项目变更情况一览表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评价函[2020]68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本项目变更情况不属于重大变更,具备验收条件。
三、污染治理措施情况
(1)废气治理
本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运营过程中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拆解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氟化物采用真空密闭装置抽取,收集效率约为100%,收集后处于储液罐中。
(2)噪声治理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运行在噪声为间歇性噪声。通过厂房隔音、基础减振的措施,有效降低噪声产生。
(3)废水治理
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8人,依托现有防渗化粪池(500m3)内,定期清运至河北巴州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建立清运台账。
(4)固废治理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箱,委托环卫工人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一般固废主要为引爆的安全气囊、玻璃、空调制冷剂和其他不可利用废物,集中收后定期清运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包括:燃料类废油、除燃油外的废矿物油、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废线路板及电子元件、废机油滤清器、 制动机衬片(含石棉废物)、含油沉渣、废活性炭、含油废水,集中收分类储存至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手套、抹布混于生活垃圾处置。
四、验收监测及调查结果
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9.71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8mg/m3,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监测点浓度为0.246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点浓度为0.12mg/m3,氟化物未检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
噪声: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共设置4个监测点,昼间噪声测定值范围为49.4~58.2dB(A),夜间噪声测定值范围为36.8~44.8dB(A),厂界处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
通过对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机械化拆解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确定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和批复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固废均得到合理安排处置,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本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后续要求
(1)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落实监测计划,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做好台账工作,定期更新危废转运协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及运行管理要求;
(3)按要求修编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厂区环境风险管控;
(4)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搞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配合环保部门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公示时间:2023年2月13日-2023年3月10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雅庆
联系方式:17537413802 邮箱: 1421906321@qq.com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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