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承包方须知前附表................................ 3
第三章 采购需求........................................... 8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1
第五章 投标承包方须知.................................... 17
第六章 承包合同.......................................... 2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淮南市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潜在供应商前来参与。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
预算资金:零元
最高限价:面向社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五保老人不含在内)为每人每年25000元。
招标需求: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位于三和镇大郢村,面积3600平米,目前老人36人,现有床位80张,可接纳老人160人。本项目为养老院经营权服务项目,共一个标包。
合同履行期限:8年。本项目按:淮民〔2019〕62号文件《淮南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执行8年,租金每年30000元,前3年免租金,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期限满8年执行,则免除三年免租期按实际经营期限收取租金费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记取。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报名及谈判文件获取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21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青网科技园二期2栋304室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所需资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23年2月22日15时00分。
地 点: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高新区泰宁大街与淝水大道交口西南)。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3年2月22日 15 时00 分。
2、开标地点: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高新区泰宁大街与淝水大道交口西南)。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媒介:本项目相关信息在“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等媒介上发布;
2、关于本项目的变更、答疑等信息将以网站发布公告为准,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所有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投标保证金。
6、本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二次报价,疫情期间现场只允许各潜在供应商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前来开标现场并持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请参加开标人员做好疫情防护。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要求,免收投标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
地 址:淮南市三和镇
电 话: 17755476085
2、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青网科技园二期2栋304室
电 话:193554287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怀奇、樊继红
电 话: 17755476085、19355428773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名 称: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 地 址:淮南市三和镇 联系人:吴怀奇 电 话: 17755476085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青网科技园二期2栋304室 联系人:樊继红 电 话:19355428773 |
| 3 |
项目名称 |
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 |
| 4 |
服务地点 |
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 |
| 5 |
资金来源 |
/ |
| 6 |
资金落实情况 |
/ |
| 7 |
招标范围 |
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 8 |
报价要求 |
1、面向社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五保老人不含在内)为每人每年25000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上限价格。 2、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的报价。 |
| 9 |
服务期 |
8年。本项目按:淮民〔2019〕62号文件《淮南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执行8年,租金每年30000元,前3年免租金,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期限满8年执行,则免除三年免租期按实际经营期限收取租金费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记取。 |
| 10 |
服务质量要求 |
合格 |
| 11 |
承包方资质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承包方自行踏勘现场 |
| 14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5 |
承包方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
| 16 |
偏离 |
承包方须如实列出所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条款的偏离(含正偏离和负偏离),承包方填列的技术条款偏离采购人有权不予接受,如其偏离情况经评审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 承包方所有技术偏离不管其是否已在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示或暗示,均须在偏离表中再次填列。 |
| 17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全部文件 |
| 18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 19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20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详见评分标准 |
| 2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22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盖章签字 |
| 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泰宁大街与淝水大道交口西南) |
| 24 |
投标文件份数,签字或盖章等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2 份(注:正本一份作为一个密封件,副本两份作为一个密封件),并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信封封袋上注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并注明“2023年 2 月 22日 15时 00 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公示结束后,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与递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相同的电子版一份光盘(或 U 盘)(pdf 格式投标文件)交于代理机构。 |
| 25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26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3 年2 月 22 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泰宁大街与淝水大道交口西南) |
| 27 |
开标程序 |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到场的投标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则只查验身份证,若为委托代理人则查验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参加开标会,并签到,否则不得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
| 28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安徽省专家库里摇号抽取相关专家2名,业主评委1人。 |
| 29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 30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大写) 叁万元整(¥ 30000 元),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甲方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下列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以下但不仅限以下用途: (1)承包期间对甲方提供的资产有损坏的赔偿。 (2)承包期间因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擅自中止合同的违约处罚。 (3)甲方依法或约定事由解除本合同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的。 (4)其他违约的处罚。 履约保证金不够赔付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函、银行转账、网银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式。 (1)采用转账担保、网银支付的,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日历天以内,必须办结完成从甲方基本账户所有转账手续。 (2)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的,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个日历天以内,向甲方递交大于服务期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3、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开列国有资产清单,造册登记,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继续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4、退还方式及时间:(1)采用转账或网银支付的,合同期结束后起30日无息退还,也可作为最后一年租金直接缴纳。(2)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合同期结束后起30日无息退还。 |
| 3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3年内免收乙方承包费用,乙方第三年起每年十二月份缴纳下年度承包经营费用,费用打至财政专户。每年承包费用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元),八年总承包费用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
| 32 |
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和履约保证金的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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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和履约保证金的财政专户(签订合同时另行提供)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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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规定标准(25000*(160-36)*1.5%)=46500取费后,按业主要求打折后收取20000元整。 2、评审费据实收取:专家评审费(按标准*人数)及餐费(如有)据实收取(不开具发票)。 以上费用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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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质疑投诉 |
1.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质疑): 投标人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澄清要求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质疑)的,视为其对本文件无异议(质疑),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2.对评标结果的异议(质疑): 投标人异议(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参与该异议招标项目活动的投标人; (2)在异议有效期内提出的异议; (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疑函符合《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16〕4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质疑和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淮公管〔2017〕106号)文件规定。符合“谁质疑,谁举证”原则,事实清楚,主张明确,须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明材料或证据线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注:现投标人(供应商)有异议(质疑)的可依法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线依法作出答复。对异议(质疑)不满意的投标人(供应商)可在线依法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监管部门可在线依法受理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禁止虚假恶意投诉,对虚假恶意投诉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如无效投诉的给予记不良记录。 |
| 35 |
补充说明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不一致、相互矛盾、多种含义等内容时,请按答疑相关要求提交。如投标人事前未对上述内容提出疑问,事后以招标代理机构解释为准,投标人不能再提出任何异议。 招标文件中凡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为准。同一事项先后约定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 36 |
其他要求 |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
| 37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用其他企业货物投标的企业: 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 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②如供应商采用非本单位生产的货物参与投标, 除提供本单位《中小 企业声明函》之外, 还必须提供货物生产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视同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 业生产的产品视同中型企业。 2、《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服务地点位于淮南市三和镇,养老院经营权。养老院面积 3600 平米,目前在院老人 36人,现有床位 80 ,可接纳老人 160 人。
二、发包方提供的条件及要求
1、提供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内所有建筑房屋及现有配套设施。
2、对承包方在经营范围、安全、消防、环保、劳动纠纷等事项上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3、发包方每年至少对承包方方考核一次,作为承包期满后是否续约的条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发包方指导、协助承包方办理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注册登记手续,协助承包方协调周边群众关系,确保养老服务中心正常经营。
5、有权维护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的资产和五保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有权检查包方和发包方上级拨付到承包方的五保老人资金使用情况,对挪用的资金有权要求退还。
6、除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条款外,发包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7、发包方验收时,会成立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环保等其他需要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在办理消防验收期间,如遇检查等,由发包方负责处理,与承包方无关。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本合同签署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9、承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发包方开列国有资产清单,造册登记,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三、对承包方的要求
1、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以内办理好场所、设施等的交接手续。逐项清点,对房屋、场地丈量面积、绘制示意图,对所有物品拍摄照片及视频,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等份数、同时保存、具有同等效力。进行资产清单交接,以双方签字盖章的资产交接清单为准,视为承包方完成承包资产接收。
2、承包方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和行业规定,设立单独账户管理集中供养金,接受甲方监管,确保每年度政府拨付乙方的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在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支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特困人员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资金拨付时由发包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合格后30日以内拨付给承包方。全镇特困人员入院,承包方须无条件接收。特困人员生活及服务照料标准不低于承包方签约收住的社会老人。承包方应当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特困人员死亡的,承包方须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及死亡人员所属村(社区)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在合同经营宗旨和范围内,承包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转让、转包及分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承包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行政、经济和法律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且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承包方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转移到个人名下,不得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与他人合作、合伙、联营,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4、在承包期内使用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的设备和资产,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内除原有设施设备外,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由乙方添置齐全(除五保老人的个人生活设施外),因添置新设备和资产而需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或到期后,原有资产整体无条件移交发包方,承包方购置的资产由承包方自行处理,但房屋装修及固定设施等不动产不得拆移,发包方予任何补偿。发包方提供的房屋、绿化等配套设施,承包期内,由承包方负责维护保养,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建、出租或另作他用。如若政府拆迁,承包方可享受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添附的固定资产和营业损失的货币补偿,其他安置补偿归发包方享有。
5、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履行各项管理及服务职责,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消防维保费用由甲方承担,单独另行支付)、入住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及财产安全等由承包方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应为其所承包的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投保相关的责任险、人身险、意外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使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不受各种性质风险的损害。
6、有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登记,自行决定机构设置、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制定规章制度,聘任院长、副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承包方领导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所有聘任领导、用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金均由承包方负责。
7、承包期间,服务管理水平要达到相关部门发布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生活及服务水平应高于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原有条件,菜单需提前公示;保障在院人员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合同解除、终止或中止时,乙方应按照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所列清单、示意图、照片、视频等记载的原物归还,造成损坏的,给予维修至可以正常使用;无法修缮或灭失的,重新购置或者按照原价赔偿;电器类超过正常使用期无法修复使用的,履行书面报废手续;擅自变更、添附的应当恢复原状,能移走的物品在不破坏建筑结构时可移走,添置的固定资产及不能移走的物品自愿无偿交予甲方,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恢复原状需要的费用计算赔偿。清点时双方逐项对照租赁时所列清单,在清单上注明物品完好程度及固定资产变更等具体情况并签字盖章,发包方签字盖章时视为接收,该接收不影响发包方向承包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9、除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应交纳的承包费用和如果产生税费由承包方承担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含政府拨付的各种费用和社会捐赠、捐助),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和承担。
10、双方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需同时办理五保老人的资金移交手续。五保老人的日常食宿标准,不得低于现有国家、省、市标准(标准有冲突的以标准高者为准),并严格执行。
11、班子人员配备、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内部管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相关安全控制方案以及服务承诺符合《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 号)
在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 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 号) 文 件规定, 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合格规定时,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现场 提出采用非竞争性磋商方式(单一来源除外) 采购。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 且现 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集中采购机构出具的招标程序等符合 规定的书面意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现场实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 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 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
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清单中品目的,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 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供应商须自行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 】8 68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 141 号)》
监狱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监狱企 业证明,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折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适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折算。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 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 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 招标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 本次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对承包方标书的比较方法。
第三条 采购人负责抽取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参加本次招标的承包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性能、质量、服务及对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
二.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 评标工作于开标后进行。评委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六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
(四)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 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评审中,评委会发现承包方的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委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承包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最终对承包方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九条 评委会按下表内容进行投标有效性评审。
三、初步评审(资格性评审)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