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3025707/202301-00027 | ||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 发布机构: |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 | ||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
| 名 称: | 《安徽格利普机械有限公司减震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53-8812060(行政审批窗口)
通讯地址:湾沚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邮 编:241100
项目名称:减震套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蟠龙路
建设单位:安徽格利普机械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安徽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不涉及厂房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运营期:
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
2、防治措施:
(1)、项目厂区排水系统依托出租方,须做到雨污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等,职工生活污水须收集后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 L,BOD5≤150mg/ L,NH3-N≤25mg/ L,SS≤175mg/ L)。废水总排口须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打磨、配药、浸药及晾干、喷药及晾干、密炼、混炼、硫化等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其中,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配药、浸药及晾干、喷药及晾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水帘+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密炼、混炼和硫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低温等离子+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密炼、混炼和硫化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中的相关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各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时各车间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钢丸、废砂、废包装材料、橡胶边角料、废金属屑、收集粉尘、水帘废液、废渣、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油桶等。其中,水帘废液、废渣、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