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020-320830-31-03-557520
江苏天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天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年生产加工22000吨精密钢管及汽车用精密管件50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枫杨大道18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136346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精密钢管35000吨(其中15000吨作为汽车用精密管件原料),精密管件5000万只及副产品硫酸亚铁结晶体1500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含镍水洗废水(酸洗、磷化、皂化水洗废水)经车间预处理装置(设计规模:40t/d;处理工艺:收集+混凝沉淀)处理总镍指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排放浓度值后与除油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电泳水洗废水、初期雨水混合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规模:12.5t/h;处理工艺:调节+中和混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多级接触氧化+二沉),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至化粪池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加热炉、一次退火炉、二次退火炉均以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方式。加热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一次退火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酸洗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采用槽边侧吸式排风罩收集、酸回用废气(硫酸雾)采用上吸罩收集后混合至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磷化工序反应废气(氢气)采用槽边侧吸式排风罩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二次退火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电泳及电泳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配套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气、硫化氢)经密闭负压整体换风收集至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集中烟道排放。
氯化氢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气筒DA001~002、DA005)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中“热处理炉”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排气筒DA001~002、DA005)、氮氧化物(排气筒DA001~002、DA005)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修改单中排放浓度限值;硫酸雾(排气筒DA003)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气筒DA006)、二氧化硫(排气筒DA006)、氮氧化物(排气筒DA006)、烟气黑度(排气筒DA006~007)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排气筒DA007)、氮氧化物(排气筒DA007)、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气筒DA007)、非甲烷总烃(排气筒DA007)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的“其他”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储罐呼吸废气(氯化氢、硫酸雾)、修整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颗粒物)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危废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油桶(HW08)、废矿物油泥(HW08)、废润滑油(HW08)、废液压油(HW08)、废防锈油(HW08)、废切削液(HW09)、电泳槽渣(HW12)、废水处理污泥(HW17)、废酸泥(HW17)、酸洗(磷酸、硫酸)废液(HW17)、磷化废液(HW17)、皂化废液(HW17)、磷化废渣(HW17)、废含油抹布和手套以及废吊带绳(HW49)、废原料桶(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导热油(HW08)不在厂区暂存,由厂家更换回收;废边角料、除尘灰、不合格品、焊渣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建设单位应进行副产品的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并建立台账,记录副产品指定去向、销售量等;定期对副产品生产场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副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盐酸、硫酸储罐等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引起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6965.8吨,COD≤1.8917/0.509吨、氨氮≤0.6260/0.0254吨、总磷≤0.0424/0.0051吨、总氮≤0.7550/0.2545吨、SS≤0.6396/0.1697吨、总铁≤0.0814/0.1697吨、总锌≤0.0102/0.0170吨、总镍≤0.0041/0.0008吨、LAS≤0.0017/0.0085吨、石油类≤0.1171/0.0170吨、动植物油≤0.1018/0.017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1348吨、氮氧化物≤2.2505吨、颗粒物≤0.311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898吨、硫酸雾≤0.996吨、氯化氢≤0.0989吨、硫化氢≤0.0007吨、氨≤0.0187吨。
本项目镍及其化合物在验收及日常监测时不得检出。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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