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超铜业有限公司
《年产环保型耐高温漆包线15000吨与镀锡铜线2000吨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450819-04-01-119163)。项目建设地点: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港超铜业现有厂区内。建设规模:年产15000吨漆包线、2000吨镀锡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利用现有车间建设5条漆包线生产线、1条镀锡生产线;储运工程主要有原料贮存间、产品贮存区等;公用工程主要有公用工程(设置一个小型制氮中心,用于退火工序);依托工程主要有综合办公楼、给水、排水工程、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等;环保工程主要有三级催化燃烧装置、冷却水循环池、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2万元,占项目投资的5.6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市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涂漆及烘干采用密闭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备配套的三级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外排,其中4台卧式漆包机共用20m高1 #排气筒,1台立式漆包机产生有机废气经20m高2#排气筒排放;镀锡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20m高3# 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产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催化剂、镀锡沾且焊剂的废毛毡布、废清洗剂、涂漆废毛毡布等危险废物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抽检废漆包线、锡渣、抽检废镀锡线交由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综合利用,废分子筛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落实“以新带老”环保措施。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