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51回收网!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5510015856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产处置 » 其它 »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公告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14:02 浏览次数:81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1-08 14:02
  • 地区:广西 北海
重要提示:51回收网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51回收网所展示的信息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商铺经营者发布,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由商铺经营者负责!如果你对信息标题、价格、详情等任何信息有任何疑问,请在购买前通过电话与商铺经营者沟通确认!如果发现任何违法侵权的信息,请向51回收网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 请务必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发生一切争端,本站将以此为解决依据.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详情介绍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13:50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更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修订形成《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现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实施细则(修订)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来信请寄: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大道124号)综合科(法规科)收;

联系电话:0779-2033167;

传真号码:0779-2039380;

电子邮件请发至:bh2033167@126.com;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5日。

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负责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经营车辆(车籍属北海市区)的许可。合浦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经营车辆(车籍属合浦县)的许可。

公安、宣传、维稳、网信、工会、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信访、通信、各县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力投放及运价

第四条 网约车的投放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投放情况,根据市民出行需求科学调整网约车数量。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须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本经营许可区域内的计程计价方式及标准。

网约车运价调整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特殊时段、特殊环境下临时暴涨运价,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取得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线上服务认定结果;

(二)在本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应在注册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应当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符合规定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审查予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文本;

(七)属申请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经营有效期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对辖区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执行)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180日内应投入车辆运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 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网约车经营车辆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小于:涡轮增压发动机1.4T、自然吸气发动机1.6L;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统一接入本行政区域交通行业监控管理平台,能实施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的网约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行政审批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应当与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一致,经营期限为8年,到期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行作废。

申请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材料;

(五)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书;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

第十六条 拟从事本行政区域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考试合格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驾驶员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吸毒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吸毒记录的核查结果;

5.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核查结果;

6.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2张,一寸免冠证件照6张;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吸毒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合格证书;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备,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完成注销。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网约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

(三)网约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中予以记录;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一)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技术档案,确保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网约车驾驶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网召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设备进行计程计价,应当确保线上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多种投诉处理渠道,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

(八)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网约车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网约车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网约车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参加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标准和退出机制由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行。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许可经营期限为8年,车辆登记时间超过8年的,不予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非新购车辆申请的,按车辆登记使用年限相对应扣除经营期限。

车辆报废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县(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讯、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北政办规〔2018〕2号)同时停止执行。

推荐资产

15510015856 (09:00~18:00)
海量数据 真诚服务

备案号:京ICP备14019595号-6

版权所有:51回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