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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

发布时间:2022-12-27 09:00 浏览次数:126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1-01 09:00
  •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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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 详情介绍
项目编号 S110000D013102062001
项目名称 北京长融和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
转让方名称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35
挂牌价格 569.19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2-12-2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10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3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为350万元,其他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合计为6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合计为650万元。转让方未实缴的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由本项目受让方承担实缴出资义务。 2、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和第十二项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披露的内容,提请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充足的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转让标的的主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意向受让方不得与标的企业业务有竞争。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70.757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了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转让方100%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①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业务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③本方承诺符合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本方与标的企业业务无竞争,本方不属于以下主体: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转让标的的主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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