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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相城区)

发布时间:2022-12-23 17:22 浏览次数:63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2-12-26 17:22
  • 地区:江苏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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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详情介绍
2022年12月2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相城区)
发布日期: 2022-12-23 17: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项目高性能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新建生产电梯特种电线及电梯控制柜线束项目、新建高性能工程塑料工厂项目、新建生产模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7596889

邮 箱:szsxcqsthjj.@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高性能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相城区黄埭镇鹤泾码头

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现有项目改造后产能保持不变,年生产高性能混凝土42万立方米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委托专业单位拖运至苏州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黄埭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黄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报告表》中“以新带老”措施,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900-249-08),废油桶(900-249-08),船舶废油(900-249-08)。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1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沉淀池沉渣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5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2

新建生产电梯特种电线及电梯控制柜线束项目

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桥街道灵埂路88号1栋3楼

苏州腾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苏州晟世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生产电梯特种电线及电梯控制柜线束800万米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一泓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一泓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押出、印字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墨桶(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1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不合格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2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3

新建高性能工程塑料工厂项目

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周思墩路东、湖村荡路南

兰蒂奇工程塑料(苏州)有限公司

所学知识环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年生产聚酰胺PA66、聚酰胺PA6、PBT塑料、PP塑料等热塑工程塑料产品110000吨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生产废水和公辅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投料、混料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P1排气筒排放,筛分、成品料仓、打包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P2排气筒排放,挤出、打样、注塑、实验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P3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包装容器、废臭氧催化氧化填料、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滤芯、VOC处理系统废滤袋、沸石、废催化剂、废含油抹布(900-041-49),废油(900-218-08),废RO膜(900-015-13),污泥(265-104-13),废浓缩液(265-103-13),废增塑剂(900-014-13),废酸(900-302-34),实验废渣、废实验废液、废一次性实验瓶(900-047-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96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塑料残渣经鉴定判定属性后规范化委外处置。报废品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废塑料、二级品、废包装材料及除尘器废滤筒、滤袋经收集后委外处置,均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总面积不小于30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分别以生产厂房、废水处理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设置总容积不小于400m3的应急事故池,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本项目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施工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夜间作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进行。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施工管理,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抑尘洒水等,严禁直接排入附近水体,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运出,并加强回收再利用;工程渣土应委托有处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4

新建生产模具项目

苏州市漕湖街道周思墩路39号

苏州沃泰尔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首安科技有限公司

年生产模具20000套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废油(900-209-08),废油泥(900-200-08),废切削液桶、废抹布、手套(900-041-49),废油桶(900-249-08)。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边角料、废金属丝、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形成50m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若施工期间使用核与辐射装置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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