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市启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23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N0297ZQ220112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12-26 |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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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15010070146625X8 | |
| 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刘丰 |
| 交易 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人民币(大写)柒仟陆百贰拾万贰仟零肆元柒角捌分(小写¥76202004.78元)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货币分期付款,具体要求:首付比例不低于30%,剩余部分在反委托期到期前支付(反委托期详见“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3、(2)内容)。 | |
| 重要事项 | 受让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1、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有涉诉案件,且部分涉诉案件金额较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债务人、抵质押担保均设有担保最高额债权限额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偿难度;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4、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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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公告披露内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资料及所作承诺,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立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性质、条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 2、意向受让方自报名起,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3、(1)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本次转让成交后,按照《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受让方反委托我行进行处置。委托期限:2年+1年。2年到期后整包核算,若处置净收益额覆盖资产公司出资额、相关成本(含双方诉讼费、中介费、公告费等不良资产处置费用),且有剩余未清收资产,再延长1年委托我行进行清收;若处置净收益额未能覆盖金资出资额、相关成本等,2年委托期终止。 (3)收益分配:委托到期后,整包清收回款减去受让方出资额和相关成本后双方对处置净收益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累进制,如整包清收回款减去相关成本后小于等于受让方出资额不分成。如整包清收回款减去相关成本后大于受让方出资额,小于等于1亿元的部分,我行、受让方按7:3分成;如整包清收回款减去相关成本后大于1亿元,我行、受让方按8:2对超出部分分成。 4、公告截止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终受让方确定顺序如下: (1)成交价高者为最终受让方(按照上述3所列条件执行); (2)如成交价一致,超清收额部分受让方分成比例低者优先; (3)如成交价一致,超清收额部分受让方分成比例一致,委托我行清收期限长者优先。 (4)如成交价一致,超清收额部分受让方分成比例,委托我行清收期限一致,首付款比例高或付款期限短者优先。 5、受让方报名时需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写明受让底价、超清收额部分受让分成比例、清收委托期限。 6、最终受让方须在成交次日将《债权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须签字或盖章)递交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转受双方须在成交次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三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内蒙古银行 账号:101 861 777 777 224 105 998 000 91 行号:313 191 000 011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债权转让协议》、交易价款结清证明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充分调查本次转让标的债权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风险,自愿承担因受让标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审慎原则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债权标的并签署交易相关法律文本。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其已了解标的债权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意向受让方基于对法律法规、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等的判断受让标的债权并承诺不因标的债权存在瑕疵、债权实现等问题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异议。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0、意向受让方已了解全部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该条件提出意见。其基于对标的债权的了解自愿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不得再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或申请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11、受让方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该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次标的债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交易 指南 |
报名程序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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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设置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沟通函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提交的《承诺函》)确定,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函件进行保证金结算并确认受让资格,转让方在竞价开始前尚未回复视为同意《承诺函》内容。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 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了解并对项目情况、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 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 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 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 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 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 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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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挂牌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竞价规则: 1、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次日9时至11时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小写¥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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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并按照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3中所列条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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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受让方提供材料清单.doc 债权受让申请书(启海商贸等23户).doc 承 诺 函.docx | ||
| 债权 清单 |
债权资产清单(1).xlsx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经理 |
| 咨询电话 | 15147153685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 咨询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3楼 | |
| 技术支持 | ||
| 其 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及相关承诺,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解标的实际情况,解相关法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负披义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信息来源:https://www.ejy365.com/info/ejy68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