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筱检、乐文波:
身份证:430381198309093059(谢筱检)
43031219740806351X(乐文波)
地 址:韶山市银田镇原环球铸造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银田镇工作人员对你铸造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经查,你所建铸造厂建设项目年产2000吨铸铁已基本建成,现场租赁原环球铸造厂房,建有中频电炉一台、叉车一台、模具50套等生产设备,主要进行铸造件制造,生产井盖板和铁球,主要原辅材料为废铁。于2021年11月开始建设,目前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影像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等为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2〕韶00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告知书》明示的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方可恢复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零伍圆整(¥1930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湘潭市工商银行雨湖支行
户 名: 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19040305290249113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