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29,609.25万元,其中本金为14,042.42万元,利息、罚息、复利为13,684.99万元,迟延履行金1,867.64万元,垫付费用 14.20万元(利息计算截止2022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依据借款合同计算,但有法院判决则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内容为准)。债务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该户债权由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5号的四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截至基准日2022年11月30日前,该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主债务人名称 |
主债务人所在地 |
债权本金余额 |
债权利息 |
抵押情况 |
备注 |
1 |
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 |
14,042.42 |
13,684.99 |
红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5号的四套房产抵押,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分别为1081.19平方米、246.07平方米;1829.89平方米、416.47平方米;1181.24平方米、268.07平方米;1199.15平方米,272.93平方米。 |
另有迟延履行金1,867.64万元,垫付费用 14.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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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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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42 |
13,68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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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042.42 13,684.99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转让以最终竞价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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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571-8738373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