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1-14 18:00:03
惠市环(龙门)建〔2022〕33号
关于龙门县平陵维振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门县平陵维振食品有限公司:
送来《龙门县平陵维振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平南路16号,占地面积8745m2,建筑面积1916m2,原项目为历史旧屠宰场升级改造,主要承担龙门县平陵街道区域内生猪屠宰。本次扩建拟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50%),在原址厂房建筑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屠宰生产线(包括生产、供热、制冷设备),并扩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屠宰生猪产能规模由原有的18150头/年增大至47190头/年,新增员工20人,均不在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门县平陵维振食品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车间应尽量做到负压封闭,待宰间、屠宰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经车间内设置的集气系统收集,抽引至一套生物除臭系统(微生物除臭塔)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速率标准限值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臭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限值。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 |
排气筒(编号) |
待宰间、屠宰车间生产过程相应工序 |
生物除臭系统(微生物除臭塔) |
排气筒(1#) |
(二)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屠宰过程废水、圈舍冲洗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经管沟收集,引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接触氧化法”工艺)预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陵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
1、待宰间产生的猪粪不设置暂存场地,经排粪沟排至废水收集池,再通过吸污车定期清运,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作为农用种植肥料原料综合利用;
2、屠宰废弃物(包括猪毛、残毛、猪蹄壳、不可食用内脏、肠胃内容物、残余粪便、废弃血等)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
3、经检验不合格内脏及胴体须清运至专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栅渣须交由有专门资质的单位处理;
5、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固废撒漏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不设总量指标。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